秘密侦查的中国问题研究
秘密侦查的中国问题研究作者:程雷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0221019 定价:56.0 出版时间:2018-05-01 出版社:中国检察 |
秘密侦查的中国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秘密侦查的中国问题研究》的重要贡献在于极为深入、细致地揭示了中国秘密侦查实践的表现样态、特有规律与主要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提出了中国化的对策建议。秘密侦查的研究具有对象封闭、方法受限、缺乏讨论场域等固有的研究瓶颈,能够开展中国问题的研究实属不易,而这正恰恰凸显出该书研究的价值所在。
秘密侦查的中国问题研究 目录
引言**章 秘密侦查的界定与本质
**节 秘密侦查的界定
一、秘密监控与乔装侦查的两分法
二、秘密监控的表现形式
三、乔装侦查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 秘密侦查的本质
一、秘密侦查的本质:秘密与欺骗
二、秘密侦查的正面效应
三、秘密侦查的负面效应
第二章 秘密侦查立法的宏观问题
**节 秘密侦查的立法与实践状况解读
一、2012年之前的法律规范状况解读
二、秘密侦查手段的实践状况解读
三、秘密侦查立法与司法现状的成因
第二节 秘密侦查立法
一、秘密侦查立法的必要性
二、秘密侦查立法的形式
三、秘密侦查立法的原则与难点
第三章 技术侦查暨监控型秘密侦查比较研究
**节 秘密监控比较研究
一、比较研究的对象
二、比较研究的脉络及改进
三、秘密监控的性质与功用
第二节 域外代表性国家的秘密监控分类与相应法律规范形式
一、美国
二、德国
三、荷兰
四、英国
五、秘密监控分类规范与法律规范方式的总结与比较
第三节 程序性控制比较研究
一、授权主体
二、适用对象与适用原则
三、执行中的程序性要求:期限、记录保存与事后告知
四、程序性控制机制实践效果之比较
五、小结
第四章 我国技术侦查立法问题研究
**节 技术侦查的内容与类型
第二节 中国技术侦查发展的历史脉络与主要决定因素
第三节 技术侦查应用实例分析
一、案例1:武汉“523”团伙贩毒案
二、案例2:广西黄某零包贩毒案
三、案例3:江苏常州迪厅暗卖摇头丸案
四、案例4:湖北“610”特大运输、贩卖毒品案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技侦条款评析
一、技术侦查立法的背景、目标与基本原则
二、技术侦查的界定与适用范围
三、技术侦查的使用主体
四、适用程序中的具体问题
五、证据使用问题
六、结语
第五章 特情侦查立法问题研究
**节 特情侦查的文本规范与内部操作规则
一、特情侦查的主要作用与方式
二、特情的使用主体与适用对象
三、特情的物建与审批
四、特情的使用与管理
五、特情的保护
六、特情侦查立法评析
第二节 特情运用实践中的问题
一、针对特情的外来监督匮乏导致“暗箱操作”时有发生
二、对特情监管存在漏洞,特情“反水”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三、特情使用的激励机制、保护机制非制度化导致特情应有功用难以有效发挥
四、特情出庭作证保护机制的欠缺导致特情证据使用程序异化
第三节 我国特情侦查制度的完善
一、特情侦查法律规范依据的补足与调整
二、重罪原则、*后手段原则与规范力度问题
三、特情参与犯罪与刑事责任豁免以及特情侦查的审批程序
四、特情证据的使用
五、特情的人身保护与身份保密问题
六、特情使用中的管理、监督机构
七、特情的物建、选任与审批程序
八、特情的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 诱惑侦查立法问题研究
**节 我国诱惑侦查理论研究状况述评
一、相关用语
二、犯意诱发与机会提供的两分法分类反思
三、合法界限的标准
四、制裁措施的选择
五、程序控制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诱惑侦查
一、司法处断的一般原则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疑惑
第三节 诱惑侦查的规制路径
一、对《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解释论的分析
二、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三、适用范围、程序控制机制与违法引诱的法律后果
四、结语
参考文献
秘密侦查的中国问题研究 节选
《秘密侦查的中国问题研究》: 从发现犯罪消息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无被害人型的犯罪活动,还是白领犯罪等隐蔽性犯罪活动,由于没有直接的受害人,缺少发现犯罪的信息来源,就需要使用前瞻性侦查手段来弥补无报案信息的不足,通过侦查人员的主动侦查自行发现犯罪线索。具体而言,既可以通过对重点人或者团体的持续监控,发现其未来的犯罪行为,也可以通过乔装侦查打入内部了解犯罪分子将来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甚至可以更进一步通过引诱犯罪,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 从取证方面的难题来看,隐蔽性犯罪,由于缺乏被害人或者报案人,导致人的证据匮乏;而且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犯罪智能化的增强,相关犯罪人在实施有关犯罪活动时,也十分注意毁灭物证或者减少遗留的物证,新型犯罪物证收集工作也十分困难。比如在毒品交易中,贩毒人采用人货分离的贩卖方式或者雇佣马仔从事贩毒、运毒,毒品易手速度极快,经手人通过佩戴手套、密封包装等方式也在尽力减少物证的遗留,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侦查机关事后发现了毒品,也很难获取有关物证,证明指控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更谈不上指控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了。由于既无人的证据,又缺少物的证据,侦查机关很难发现和侦破这些新型犯罪,传统取证手段的功效在新型犯罪面前大打折扣,甚至许多无被害人类型犯罪通过事后回溯性侦查基本上很难实现成功追诉,而不得不通过前瞻性侦查手段在犯罪行为进行之时当场取证。取证难以及取证时点的特殊要求促使各国警察机关不得不改采前瞻性侦查的警务模式作为对策。 与传统侦查模式的回溯性特点不同,前瞻性侦查模式强调侦查行为的采用在犯罪行为实施前或者实施之时采用。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处于共时性同步状态。①既然新型犯罪类型的出现具有通过回应型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特征,那么就需要通过使用一些不同于常规侦查手段的措施使得侦查机关能够在犯罪实施之前或者之时发现、破获犯罪。前瞻性侦查手段可以将警察置于一个能够观察到正在进行中的犯罪活动的地方。②这些侦查手段多以秘密侦查为主,既包括对可能犯罪的重点人实施预防监控,也包括犯罪引诱这种更为主要的形式。骗术是很多前瞻性侦查程序的普遍元素,③包括卧底、浅层乔装侦查、线人等乔装类侦查活动,侦查人员或者其代理人通过使用欺骗得以亲身见证犯罪行为的预谋与实施。前瞻性侦查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前,侦查机关对其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取证行为,更多的情况下是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当场将其抓获,申言之,正式的侦查阶段开始时(对被调查人实施逮捕时),针对被调查人的调查已经结束或者被调查人正在实施犯罪。②这一典型特征使得前瞻性侦查具有侦破新型犯罪的特殊功效,当场抓捕能够产生证明力极强的各种证据,包括物证与人证,可以有效地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同时由于警察可以亲身见证犯罪的发生,也一并解决了犯罪消息发现途经不畅的案件侦破困境。 其二,前瞻性侦查具有预防犯罪危害的功能。回应型侦查手段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进行回溯性侦查的过程,即使*终侦破了犯罪,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经确定性的、无法挽回的发生了,侦查行为的进行主要是对犯罪人的及时惩罚问题,不具有预防犯罪危害的功能。前瞻性侦查手段的使用使得侦查机关在犯罪发生之前或者之时已经预先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计划,其犯罪活动也就处于了侦查人员的控制之下,相应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后果可以得到有效的防控。特别是对于许多新型犯罪而言.包括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恐怖犯罪、枪支犯罪等,如果机械地坐等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再开展回应型侦查,将会给社会、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带来巨大的,有时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③面对这些危害后果极为严重的严重暴力与组织犯罪,基于公众利益的考量,侦查机关有理由采取各种前瞻性侦查手段,在犯罪发生之前或者之时介入犯罪活动,在有效控制犯罪危害后果的基础上侦破案件。 ……
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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