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研究-以《罗斯法典》时代为考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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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研究-以《罗斯法典》时代为考察中心

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研究-以《罗斯法典》时代为考察中心

作者:王海军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208125001

定价:42.0

出版时间:2014-10-01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研究-以《罗斯法典》时代为考察中心 内容简介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社科文库(第五辑)·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研究:以《罗斯法典》时代为考察中心》一书以古代俄罗斯民商事法律制度为基础,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读。本书认为虽然不能单纯的从一部法典来完全反映和解释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是我们可以从这些法律条文中了解一定历史事实。

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研究-以《罗斯法典》时代为考察中心 目录

导论一、研究的缘起及意义二、研究现状三、史料四、文章结构以及主要问题**章 《罗斯法典》时代的开启及民商立法的形成 **节 古代俄罗斯国家的形成一、东斯拉夫人的出现二、部落及部落联盟的形成三、基辅罗斯建国的因素 第二节 《罗斯法典》的条文来源一、原始习惯二、王公立法三、王公会议的决议四、国际条约五、罗马法六、《审判法》 第三节 《罗斯法典》形成的历史一、《雅罗斯拉夫法典》二、《雅罗斯拉维奇法典》三、详编《罗斯法典》**部分四、《摩诺马赫法规》 第四节 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的形成第二章 古代俄罗斯的社会阶层及身份法 **节 特权阶层及其身份法律一、王公臣仆二、波雅尔 第二节 自由民阶层及其身份法一、城市自由人二、斯麦尔德 第三节 奴隶及其法律地位一、奴隶的来源二、切良津与霍洛普三、奴隶的法律地位四、奴隶阶层的变化 第四节 古代俄罗斯社会的新阶层一、贵族阶层二、依附的斯麦尔德三、债农 第五节 各阶层的混合——教会社会第三章 古代俄罗斯的财产法 **节 物权法一、物权的客体二、占有和财产权三、物权的主体和形式 第二节 债法一、古罗斯法中债的概念二、债法关系中的参与者三、债的产生四、缔约五、债的客体六、债的消灭七、契约体系第四章 古代俄罗斯的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节 婚姻法律制度一、缔结婚姻的方式二、缔结婚姻的条件三、婚姻的解除 第二节 家庭法一、配偶间的相互关系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三、监护制度 第三节 继承法一、继承方式二、继承规则第五章 古代俄罗斯的民商司法 **节 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王公法庭二、谓彻会议三、村社法庭四、教会法庭五、会审法庭 第二节 诉讼双方一、原告和被告二、诉讼当事人的类型三、诉讼代表 第三节 诉讼程序一、起诉二、对质三、排除痕迹四、逮捕五、法庭证明六、判决与执行 第四节 证据制度一、供词二、目击者和证人三、外在表象四、抽签五、宣誓六、考验七、司法决斗 第五节 诉讼费用一、审判费二、税款第六章 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的东正教影响 **节 古代俄罗斯的东正教一、东正教的产生二、东正教在俄罗斯的确立三、双重信仰 第二节 东正教对古代罗斯民商法的影响一、对古代俄罗斯社会婚姻习惯的宗教化二、东正教给俄罗斯奴隶身份法带来的变化三、教会对民商事诉讼的司法权第七章 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的历史价值与后世传承 **节 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的社会功能一、以习惯法律化来调整社会关系二、对社会新阶层的出现进行立法回应 第二节 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的历史价值一、俄罗斯民商法的源头及私法精神的萌芽二、研究俄罗斯民商法史的重要史料三、古代俄罗斯社会生活的法律表现 第三节 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的后世发展一、封建割据时代的民商法发展二、中央集权国家时期的立法传承三、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的近代发展参考文献一、俄文资料二、著作类三、论文类附录:《罗斯法典》的传世抄本抄本一:经院派抄本抄本二:教会抄本抄本三:卡拉姆津抄本抄本四:奥博连斯基王公抄本

古代俄罗斯民商法研究-以《罗斯法典》时代为考察中心 节选

  (二)外在表象证据  “外在表象”在法典中作为一项定罪证据呈现。根据证据理论,作为一项被司法认定的证据往往需要有严格的证明力,并且不能单纯依靠一种证据来判决,但是在古代罗斯的法律中却有不同看法。在古代罗斯,如果原告被殴打流血,或者带有伤痕向法庭控告时,不需要提供目击者即证人,因为根据罗斯以往的习惯,在控告人被伤害流血或出现了明显受侵害伤痕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向法庭提供证人的,其所表现出来的被害表象就可以当成对凶手的定罪证据。这种习惯性的做法在司法制度还不完善的时期是具有法律功能的,所以在制定《罗斯法典》的过程中,遵循这个习惯也较为正常,《雅罗斯拉夫法典》就规定“如果有人被殴打得流血或者出现伤痕,那么就无须寻找现场目击者”。  (三)继承规则  《摩诺马赫法规》规定:“如果丈夫与女奴生了子女,那么这个孩子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可以和母亲一起成为自由人。”摩诺马赫大公时期,东正教的地位已经得到巩固,并且在法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如果根据其教义来评价的话,应该是平等地对待非婚生子女。但是自由人与女奴生有子女不得继承遗产的规定是东斯拉夫民族一个古老的习惯,实际生活中并不能完全改变这种习惯做法,所以立法者采取妥协性的做法将这点在法典中继续存留。又如父亲死后,其他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方式进行继承,但房产必须完整留给家中*小的儿子,以保证其可以更好地生存,这种规定在《罗斯法典》中也有具体规定,这种规定与南斯拉夫人的习惯非常相似。  此外还有一种诉讼程序习惯,“有一些被称为‘罗斯法律,审判习惯和罗斯风俗,王公进行审判时要遵从这些,其中有一种审判习惯叫做‘神判”。这在《罗斯法典》中也体现出来,例如法典规定的铁审判和水审判都属于这种类型的审判习惯。二、王公立法  《罗斯法典》的第二个法律渊源是王公立法。具体而言,王公立法分为两类:一是王公的立法性命令,二是王公们在特殊案件上作出的判决,这些都为《罗斯法典》提供了法源。  (一)王公的立法性命令  法律规则*直接和迅速的形成方式就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机构来完成。在基辅罗斯国家中并没有一个系统的立法机构,王公承担了这项责任。在古代社会中立法不仅是君主的天职,也是一种权力,一部法典的全部法律条文都来自君主的命令也是极其平常的事情,所以《罗斯法典》中的大部分条文都是通过王公的立法性命令而直接制定的,而详编法典部分第46条就明确体现了这点。这条的主要内容是规定霍洛普盗窃的情形,标题就是“王公法令:如果霍洛普盗窃”。  (二)王公判决  对于判例或判决作为法律渊源的现象,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成为不可置疑的法文化现象,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并没有那么深固,所以在整个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司法判例或以前的判决并不在绝对意义上具备正式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它对法律实践存在某种意义上的说服力和借鉴意义,无论是对司法还是对立法都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立法者完全可以通过提取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形成法律规则表述出来,以填补以往的空白或实际需要。在《罗斯法典》王公立法的渊源中*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王公的判决成为法律条文,即以王公在特殊案件上所作出的判决形成法规,这也是古代立法较为常见的方式。伊兹雅斯拉夫·雅罗斯拉维奇的一个判决就是这样。据编年史记载,1068年,人数众多的波洛夫齐人大举进犯罗斯国土,罗斯王公失败而逃回基辅,基辅也爆发起义,大公伊兹雅斯拉夫逃往良霍(波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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