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存单与委托理财
票据存单与委托理财作者:徐志新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6206003 定价:38.0 出版时间:2014-10-0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票据存单与委托理财 内容简介
《票据存单与委托理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丛书之一,通过丰富翔实的案例,对有关票据、存单及委托理财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与阐释,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读者从直观、感性、多元的视角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有更为清晰和准确的认识,从而迅速了解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精要。
票据存单与委托理财 目录
**章 票据的基本原理1.票据是什么?
2.什么是票据的无因性?
3.什么是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4.票据权利如何取得?
5.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6.如何认定空白票据的效力?
7.构成票据表见代理的要件有哪些?
8.票据权利的内容有哪些?
9.欠缺背书人,持票人是否必然丧失票据权利?
10.付款人可以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吗?
11.必要记载事项发生更改的汇票是否有效?
12.银行贴现后未能获得付款如何救济?
13.票据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质权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14.质押背书手续不完备,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15.付款人承兑汇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6.票据保证的方式及其法律后果如何?
17.付款人签章有缺陷,承兑行为是否有效?
18.保证人记载“保证”字样的,票据保证是否成立?
19.如何才能做到票据保证方式有效?
第二章 票据权利的行使
1.支票被退票,持票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未获拒付证明的权利人如何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3.票据背书签章有瑕疵,票据权利人能否行使付款请求权?
4.持票人未行使付款请求权时,能否直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5.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后,能否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6.被追索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7.持票人逾期未提示付款的,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8.持票人未及时行使追索权,能否再主张票据权利?
9.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0.持票人是否可以向任意前手行使追索权?
11.票据债务人能否以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进行抗辩?
12.持票人取得汇票时未给付对价,能否行使票据权利?
13.票据债务人是否可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约定对抗持票人?
14.出票人能否以票据原因关系对抗持票人?
15.票据关系的有效是否必须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16.持票人该如何就空头支票行使票据权利?
17.出票人未履行资金协议义务对票据关系有何影响?
第三章 票据与存单的法律责任
1.伪造票据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2.付款人未能识别伪造票据,造成存款被冒领是否应承担责任?
3.付款人未能识别票据被变造,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4.票据被变造后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
5.付款银行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仍予兑付,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出票人未采取法定失票补救措施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
7.如何认定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的付款行为?
8.非持票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
9.代理付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而解付票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10.签发空头支票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
11.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是否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
12.银行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予以付款是否构成犯罪?
13.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和被追索人如何确定?
14.签发空头支票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15.票据权利的救济程序有哪些?
16.委托存款合同纠纷与存单纠纷有何区别?
17.银行对存单真伪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原理
1.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案件种类是如何划分的?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3.企业之间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投资判断失误导致的委托理财风险由谁承担?
5.委托理财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6.委托理财协议无效后资金损失如何承担?
7.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可以随时解除?
8.信托类理财产品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9.互联网金融下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是谁?
10.互联网P2P平台下委托理财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1.将理财误认为银行存款,理财合同能否撤销?
12.委托理财合同中监管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13.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票据存单与委托理财 节选
《票据存单与委托理财》: 【宣讲妻点】 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三种情形。一是发行取得。发行取得,又称出票取得,是指持票人基于出票人的发行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二是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三是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据前手票据权利而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发行取得较为简单,下文我们着重讨论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我国票据法没有从正面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但各国票据法一般均严格规定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综合各国立法经验,有如下要件: **,取得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即直接前手为无处分权利人。如直接前手为票据拾得者、票据盗窃者等。 第二,取得人必须是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转让方式只有两种,即背书转让和单纯交付转让。单纯交付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只适用于无记名票据,记名式和指示式票据应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和本票不允许签发无记名式票据,只有支票允许无记名式,因此汇票与本票只能依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支票则既可以背书方式转让,也可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第三,取得人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善意就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取得人必须是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和第11条对票据对价制度作了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而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善意取得人既然是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且其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则善意取得人作为后手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产生以下法律效力:权利人对善意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无论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原因如何,均不得向善意取得人要求返还。且此种取得为原始取得,故票据上即使原来存在负担,一概归于消灭,如票据上所设定之质押,因善意取得而消灭。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两种情形。 **,以票据法上的方式而取得票据权利。主要指从票据权利人处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依背书交付转让方式从享有票据权利的前手处取得票据权利;依单纯交付转让方式从享有票据权利的前手处取得票据权利;票据保证人、被迫索人因清偿票据债务而取得票据权利;参加付款人因付款而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以其他法定方式而取得票据权利。主要指依民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例如,依民法上无偿转让债权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而取得票据;依民法上的公司合并、分立方式取得票据等。 总之,票据权利须依合法方式取得方能有效。非依合法方式虽取得票据亦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
法律 商法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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