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制度渊员.演进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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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制度渊员.演进与未来

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制度渊员.演进与未来

作者:姚建龙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5317965

定价:90.0

出版时间:2014-10-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制度渊员.演进与未来 本书特色

本书是一本关于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的论文集。分五个专题:专题研讨会报告,合适成年人的译介与比较,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制度的实践探索,合适成年人的学理论证,合适成年人的法典化与未来。收录调研报告、研究论文等30余篇。系统梳理和精选了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译介入中国,到地方试点,再到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这十年中的基本文献资料,完整反应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渊源、演进过程,并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基础。

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制度渊员.演进与未来 内容简介

  编辑《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制度渊源、演进与未来》的目的是系统梳理和精选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译介入中国,到地方试点,再到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这十年中的基本文献资料,完整反映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渊源、演进过程,并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基础。  通过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中国的译介、实验与立法确立历程的回顾可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是一个典型的从法律移植到本土化的结果;也是通过项目推进、实验探索的方式影响中国立法并进而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少年司法制度进步的典范。

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制度渊员.演进与未来 目录

前言
**篇 合适成年人的引入与研讨
移植中的法律制度
“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会议综述
第二次“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会议综述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专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探索研讨会”会议综述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综述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创设与发展研讨会综述

第二篇 合适成年入的译介与比较
Introduction of Appropriate Adult
Easy Read Guide to Appropriate Adults
《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及合适成年人
——一名警官的见解
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节录)
英国的供述法律:适当成年人制度
英国贝德福德郡警局合适成年人指导手册
日本公选辅佐人制度的现状及其展望
再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比较研究的视角
英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及其借鉴

第三篇 合适成年人的学理论证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述评
“适当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研究
——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中心
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引入
论合适成年人在场权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完善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价值分析
妥协的正义:少年司法视野中的“临时家长
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在我国应该缓行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实证研究
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的形式化倾向及其纠正
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检察机关建立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制度探究
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的适格性分析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第四篇 合适成年人的试点
上海试验
上海检察机关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确立平等保护理念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合力挽救保障权益体现效果
开拓创新、规范探索、有序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关于黄浦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的情况报告
上海青少年事务社工在“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中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社工参与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思考
浅谈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盘龙实验
引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初探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盘龙区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主线的思考
……
第五篇 合适成年人的法典化与未来
附录

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制度渊员.演进与未来 节选

  《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制度渊源、演进与未来》:  1.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但这些人员的顺序是有先后之分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合适成年人的**人选。只有当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时,才考虑其他人选担任合适成年人。  2.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当法定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其角色具有双重性,即不仅扮演合适成年人角色,同时还扮演了法定代理人的角色。法律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未成年被告人*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此乃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权利,而非合适成年人之职责。合适成年人职责为:阅读或听工作人员宣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以检查笔录是否准确;观察司法过程,如果发现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可见,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可以归结为一句话:监督司法。  3.合适成年人在场之阶段。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讯问或审判时,合适成年人可以在场。根据法律的规定,侦查、拘留、审查批准逮捕、起诉和审判等环节均可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是推之,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在场贯穿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环节,即全程性的。  4.合适成年人在场之适用范围。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不仅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适用于未成年证人和被害人。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之不足  与英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立法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合适成年人通知义务的弹性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启动依赖于办案人员的通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据此,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通知法定代理人是硬性义务,但若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或不愿到场,办案人员可以通知其他人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从法律的措辞可以推知该项通知义务是弹性的,即在法定代理人不到场的情况下,是否要通知其他人到场完全由办案人员自己来决定。这样的弹性规定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通知的不到位。  2.合适成年人职责规定的不全面。总体而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相对秘密、封闭的过程。此种程序设计固然有利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隐私,但如果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讯问或审判,可能会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若合适成年人在场见证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可以对司法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提出意见,从而保护未成年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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