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
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作者:李斌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0212819 定价:48.0 出版时间:2014-11-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 内容简介
《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弥补了当前对案件汇报工作关注与研究不足的遗憾。可以为司法实务界的工作者们提高汇报水平与质量提供行之有效的“点子”。作为这一领域的初探者,《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难免有不足之处,但是仍然瑕不遮玉。《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立足于司法实践中各诉讼环节的案件汇报需求,以真实的案例来阐述不同类型案件汇报的原则与要求,着重分析了这些案例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总结其方法与技巧,尤其是如何制作汇报材料、典型案件汇报策略与重点的细节提示,都是可以“复制”的成功经验。此外,书中提供了丰富的真实案件材料,可以作为案件汇报实训的模拟案例。《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的作者庞静同志作为第六届北京市“十佳公诉人”,曾亲身经历了公诉竞赛中案件汇报环节的考察,也曾多次就案件汇报、法律文书制作等为公诉实训授课;李斌同志先后在基层院公诉、分院检委会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多年,不仅是刑法学博士和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还曾获得过北京市“十佳调研能手”;田申同志在基层院、分院公诉部门工作多年,尤其是在分院公诉二审部门工作期间,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汇报经验。《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是他们三人多年实践及思考心得的总结,我作为他们多年的领导,由衷地为《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的出版感到高兴。当前,国家的法治进程日益加快,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庭审实质化、法律文书公开等等,这些都对公诉人的综合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对案件汇报的质量要求也更加迫切。我相信,本书的出版一定会对案件汇报工作质量的提高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 目录
序**章 案件汇报工作概述
一、案件汇报的内容与分类
二、案件汇报的原则
第二章 寨件汇报的要求
一、案件汇报的程序要求
二、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
[实训材料]管志平、李庆兰贪污案
[实训材料]任艳虹寻衅滋事案
[实训材料]沈建军故意杀人抗诉案
三、案件汇报的内容
第三章 案件汇报的基南方法与类型、特点
一、案件汇报的基本方法
二、汇报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第四章 事实证据分歧案件的汇报方法与技巧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纯否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案件汇报技巧与方法
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形成新的事实所引发的案件汇报技巧与方法
三、被害人、关键证人翻证引发事实争议案件汇报的技巧与方法
四、因鉴定意见的结论引发事实争议案件汇报的技巧与方法
五、因书证、物证等证据变化的案件事实汇报的技巧与方法
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导致证据变化时案件事实汇报的技巧与方法
七、范本
[实训材料]张新明涉嫌受贿案
第五章 法律适用分歧案件的汇报方法与技巧
一、因犯罪构成问题产生分歧案件的汇报技巧与方法
二、因共同犯罪问题产生分歧案件的汇报技巧与方法
三、因法定量刑情节问题产生分歧案件的汇报技巧与方法
四、因新旧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分歧案件的汇报技巧与方法
五、范本
[实训材料]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第六章 量刑分歧案件的汇报方法与技巧
第七章 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汇报的步骤与方法
第八章 特殊程序案件的汇报
第九章 案件汇报的培训与考核
后记
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 节选
1.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 公诉机关案件承办人对于督办案件的汇报应当十分慎重,这种慎重首先体现在汇报案件的指导思想方面。我们曾多次强调,案件汇报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于督办案件更是如此。因为督办案件政策性较强,领导在考虑案情时,必须要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放在首位。这就需要汇报人将讲事实与讲法律、讲政治有机结合起来。对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方工副检察长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 在司法实践中,防止和克服单纯追求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权威与片面强调法律效果,而轻视社会效益的两种倾向,是重大和困难的现实任务。急功近利地贪图眼前之效而不顾法律实质、形而上学地套用法条而无视国情民意的思维、行为,是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的重大障碍。 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它依赖于法律的严格执行,这样,法律才能起到为人民与社会服务的作用,从而被信仰、被遵守,保持生机活力,实现应有价值。故,它是法治不能动摇的根基,否则,法治大厦就将倾覆。以牺牲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的社会效果,陷入短视和肤浅的观念误区,必会事与愿违,造成破坏法治、违背正义、涣散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依法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能放弃的底线。①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由于督办的案件政策性较强,督办者对案件认识与考虑的出发点与司法人员的出发点是有较大差异的。我们司法工作者在考虑案件的时候,通常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党委领导并不是简单地从案件本身的角度出发,而是从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宏观角度考虑问题。这一点与在司法机关系统内部进行汇报存在极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汇报人必须首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客观指导思想。因为无论从何种目的考虑案件处理问题,也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 2.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兼顾社会效果的汇报态度 在汇报涉及地方稳定与经济发展等重大公共利益的督办案件过程中,汇报人应当具有一种维护社会公益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汇报人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全面审视与思考督办案件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并寻找法律框架内实现公共利益*大化的方案。也就是说,在汇报案件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坚持法律底线,也要充分体现大局观。正如方工副检察长所指出的: 司法者尊重法律,永远不能放弃理性的思考、审视的目光,循此,则坐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生疏离甚至形成对立,闷头执行法律而对“天塌下来”不屑一顾,执法与社会的分离激化为塌天巨变,会使包括法律制度自身在内的万物都被毁灭,对法律的尊重又何以体现?法律因社会而存在、为公众而服务,法律的立身之本,就定基于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不仅有益而且有效,造成社会解体绝不是证明法律效果的有利事实。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的,在人民利益的天平上,社会效果的分量丝毫不轻于法律效果。放弃争取良好社会效果的心态和做法,意在尊重法律坚守职责,实际却会造成南辕北辙,使法律失去民心,为司法增加困难。① 3.坚持重点突出、繁简适度的汇报方式 对于领导了解案件进程的案件,汇报的重点就是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对于案件中没有争议的事实概况说明证据即可,不必展开论证。同时汇报人还需要说明案件审查的进展程度,如有多少起侦查机关移送的涉案事实已经审查完毕,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条件,有无需要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等。如果尚未达到起诉条件,尚需多少时间能够完成等。在这一类的案件汇报过程中,汇报人对于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仅需要做简要陈述并指出后续弥补工作方案,不必对证据等矛盾问题展开论述。 具体而言就是应尽量回避进行证据采信与否的分析。汇报人如果认为案件证据虽有冲突,但不会动摇证明体系,可以直接给出意见。因为一般情形下,向政法委等外单位领导汇报案件前,案件已经经过内部汇报,甚至有些已经经过多次汇报,已经形成相对统一意见。如果案件中确实存在证据分歧,导致指控事实难以证明,承办人就应尽量简明扼要地说明矛盾冲突的核心,并且说明是否需要领导就补充证据等问题进行协调。 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需召集公检法三机关协调解决的案件汇报。汇报的重点就转向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汇报过程中,汇报人应就案件中存在的证据及定性问题进行说明。在说明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因证据问题或因法律适用问题引发分歧案件的汇报方式,但需要指出的是,汇报一定要紧紧围绕争议问题,用*精练的语言,清晰地说明案件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侦查机关下一步的取证方向。汇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证据争议问题的长篇大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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