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
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作者:刘东平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0213557 定价:36.0 出版时间:2015-02-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 内容简介
《检察理论前沿与实务文丛: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派驻检察室的历史沿革、派驻检察室的发展背景、派驻检察室建设的重大意义、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运行、派驻检察室建设的实践考量等。
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 目录
**章 绪论一、派驻检察室的历史沿革
二、派驻检察室的发展背景
三、派驻检察室建设的重大意义
四、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定位
五、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运行
六、派驻检察室建设的实践考量
七、派驻检察室发展重心的转变
八、派驻检察室建设的挑战与展望
第二章 派驻检察室对基层司法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节 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对派出所执法监督的现状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依据
三、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监督范围的界定
四、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路径
五、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意见反馈方式
六、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构建
第二节 派驻检察室对人民法庭的法律监督
一、派驻检察室对人民法庭监督的依据
二、派驻检察室对人民法庭监督的职能定位
三、派驻检察室对人民法庭进行监督面临的困境
四、派驻检察室对人民法庭监督机制建设
第三节 派驻检察室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
一、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开展情况
二、派驻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法理依据及现实必要性
三、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四、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制度构建
第三章 派驻检察室与检察机关相关工作对接
**节 公诉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对接
一、公诉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对接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正确界定公诉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工作对接切入点
三、准确把握公诉部门与派驻检察室的业务对接重点
四、着力强化公诉部门与派驻检察室的对接保障建设
第二节 侦查监督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对接
一、建立侦查监督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工作对接的必要性分析
二、侦查监督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工作对接机制的内涵
三、侦查监督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工作对接机制的运作
第三节 反贪反渎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对接
一、派驻检察室职能与反贪反渎部门职能的关系
二、充分依托派驻检察室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优势,推进反贪反渎工作深入发展
三、依托反贪反渎部门惩治腐败犯罪职能,扩大派驻检察室影响力
四、反贪反渎部门与派驻检察室的对接方式
五、关于派驻检察室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权问题
第四节 监所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对接
一、开展监所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对接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二、监所部门与派驻检察室的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监所检察与派驻检察室工作对接的思路对策
第五节 控申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对接
一、控申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工作对接的可行性
二、关于控申部门与派驻检察室的对接工作的实践探索
三、影响对接工作的问题和障碍
四、控申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工作对接的路径选择
五、关于民生检察联系点与派驻检察室工作衔接
……
第四章 派驻检察室所涉制度及文书总览
参考文献
后记
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 节选
《检察理论前沿与实务文丛: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 (四)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衔接不紧密,造成派驻基层检察室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矫”等各个环节的基本信息,对脱管、漏管现象不能及时监督。另外,裁定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与检察监督部门脱节、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等因素的存在,也是造成检察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的原因。 (五)缺乏程序保障 目前,派驻基层检察室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面临的*大的问题是监督不力,有监督之名,无监督之实。究其原因则在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一是纠错程序缺乏强制力。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主要是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书面意见,但该实施办法仅规定了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未规定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及时纠正和整改的法律后果,导致这些书面意见实际上不具有强制力,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严重影响了监督力度。二是监督方式严重滞后。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派驻基层检察室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还停留在事后监督阶段,无法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和审批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对于交付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的传递,主要依靠法院、监管部门以邮寄的方式进行,在时间上明显具有滞后性,使得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容易出现漏洞。 四、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制度构建 (一)明确法律定位 一是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检察室。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决定就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将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法律地位、设立、更名、撤销和审批权限、工作制度和职能定位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当中。二是完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应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及派驻检察室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职能及监督程序,为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二)合理界定工作职能 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职能,包括基本职能和其他职能两个方面。基本职能包括: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社区矫正的庭前材料和社会调查材料的审查监督;开展对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防止发生漏管现象;开展对司法所、社区具体矫正活动的检察监督,防止发生漏管现象;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和矫正解除终止的检察监督,防止发生司法腐败;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法的,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接受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其他职能包括:(1)开展法制宣传。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宣讲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重新违法犯罪的后果,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针对基层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认同度不高、理解度不够的问题,宣传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2)开展调查研究。以派驻基层检察室为载体的派驻检察监督方式是一种创新监督,检察室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得失,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整理成文,推动社区矫正立法和派驻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3)开展帮教服务。对于矫正对象存在的就业、生活、心理等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帮教服务,帮助其解决困难,让其感受社会温暖,从而更好地接受改造,预防其重新犯罪。(4)其他日常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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