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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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作者:石先钰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2268956

定价:31.0

出版时间:2014-12-01

出版社: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内容简介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总结了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成果,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理性反思,论证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指导,分析了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明确忠诚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石。公正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价值取向,清廉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底线,文明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形象,*后探索了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必须遵循从他律走向自律的客观规律。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目录

**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背景揭示
一、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现实的需要
二、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三、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解决人民检察工作基本矛盾的需要
四、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推进检察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需要
五、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反腐倡廉、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

第二章 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成果及理性反思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发展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重大发展
三、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主要问题的理性反思

第三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指导
一、马克思主义道德观及其指导
二、依法治国的决定及其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

第四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对检察官的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 忠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石
一、忠诚的基本内容
二、忠诚的基本要求
三、忠诚的注意事项
四、检察官宣誓制度分析

第六章 公正: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价值取向
一、司法公正的界定
二、司法公正价值取向的重要作用
三、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坚持的原则
四、实现司法公正检察官应当树立的意识
五、实现司法公正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七章 清廉: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底线
一、检察官的清廉及其根据
二、习近平反腐思想及其指导意义
三、检察官清廉的原则
四、检察官清廉的“五个不准”
五、检察官的财产申报

第八章 文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形象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文明概述
二、检察文明的核心:以人为本
三、检察文明的要求
四、检察文明的培养

第九章 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
二、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保障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后记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节选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检察官作为接受过专门训练的职业人员,应该具有特殊的“身份与荣誉的意识”,这种特殊的“身份与荣誉的意识”,就是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检察官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权利性。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行职能或行使权力,本身就具有命令、决定、强制、执行等这些司法职业的共同特征。司法职业本身权力就大,检察官不但行使这些权力,同时又对其他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其权力的特殊。第二,政治性。检察工作历来都被视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政权的支柱之一。而国家设立检察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由此可见检察官的政治性。第三,易腐性。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在日常实践中,检察官能够监督别人,而别人却很难监督他,像这样脱离了法律的监督,就很容易走向腐败。正是因为检察官职业具有以上的特殊性,作为一名检察官,就更应该树立正确的观念,从热爱检察官这份特殊的职业做起。而热爱检察官事业具体应该做到:立场坚定,爱憎分明。作为一名检察官,没有对党和人民的热爱,没有对犯罪分子的憎恶,就没有司法工作者的职业和道德。因为司法工作者如果没有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立场,没有爱憎分明的道德情感,就不是真正的司法工作者,在人民的心目中,就树立不起社会主义司法工作者的高大形象。对于那些危害社会主义及人民利益的刑事犯罪分子,对于那些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对于那些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人,不能支持或包庇,不能同情,不能态度暖昧,而要站在无产阶级和人民的立场上,同坏人坏事作坚决的斗争,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分。  关于“珍惜检察官荣誉”。荣誉,是司法道德的基本范畴,它同义务、良心、情感有着密切的联系。树立起正确的荣辱观,对于检察官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在司法道德中,荣誉范畴往往包含两种互相关联的情形:一是指国家和人民以某种鼓励性的方式,对司法工作者履行的某种义务及相应行为具有的社会价值,所给予的肯定性确认和赞赏性评价。二是指司法工作者以自尊、自爱、知耻等自赏性的心理形式,对自身出于司法道德责任感履行的某种司法道德的义务和相应行为具有的社会价值,所做出的肯定性判断,以及所表达的欣慰态度和责任感。从上述的两种情形来看,所谓司法道德的荣誉,则是指国家、个人或司法工作人员,以某种赞赏性的形式,对一定司法道德的义务和相应行为具有的司法道德价值,所表示的肯定性判断和态度。荣誉,作为司法道德的范畴,对于司法工作者尤其是检察官的行为始终起着重要的作用。树立起正确的荣辱观,能使检察官更好地抵制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产阶级意识和各种非无产阶级腐朽思想不仅存在,而且在毒害着人们,特别是剥削阶级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在物质尚不丰富的今天,在严重地腐蚀着人们,同样,也在腐蚀着检察官们。为了有效抵制上述这些腐朽思想,检察官应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荣辱观,这样,才能对社会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  检察官要“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权的公信力”。检察机关既执行法律,又监督法律实施。当执行法律时,和其他司法机关并无两样,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步骤进行工作。但当监督法律实施时,处于一种“超然”的位置,同时也是公众聚焦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优劣,关系到司法工作能否廉洁高效地运行,关系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因为,如果人们从“管人”的人那里得到的信息不足以取信于社会和公众,自然会产生怀疑一切或犹豫不决、离心离德的行为。如果检察官坚决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一身正气,被人们视作正义的化身,自然又有相对应的正效果。检察官在其职业道德上应当是较一般职业道德有更特殊的示范性。它应当比一般的职业道德更严,内容更加科学、合理,以成为整个司法队伍的“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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