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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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第六版)

商法学-(第六版)

作者:覃有士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2060390

定价:49.0

出版时间:2015-05-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商法学-(第六版) 本书特色

《商法学(第六版)》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求,由国家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政法院校和实践部门一流的法学教授和专家合力编写而成的。   初版教材在编写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材编写中的正反经验,充分吸取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法学教材论证的意见,立足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教材体例。在内容选择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科研的*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实践性的统一,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已成为高等政法院校师生首选的主力教材,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   教材是一定时期学术发展和教学、科研成果的系统反映。所以,随着科研的不断进步、教学实践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教材的不断修订。国际上许多经典教材都是隔几年修订一次,一版、五版、二十版,使其与时俱进、不断成熟、日臻完善、成为经典广为流传。这已成为教材编写的一种规律。

商法学-(第六版) 内容简介

  《商法学(第六版)》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求,由国家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政法院校和实践部门一流的法学教授和专家合力编写而成的。  初版教材在编写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材编写中的正反经验,充分吸取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法学教材论证的意见,立足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教材体例。在内容选择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科研的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实践性的统一,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已成为高等政法院校师生必选的主力教材,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  教材是一定时期学术发展和教学、科研成果的系统反映。所以,随着科研的不断进步、教学实践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教材的不断修订。国际上许多经典教材都是隔几年修订一次,一版、五版、二十版,使其与时俱进、不断成熟、日臻完善、成为经典广为流传。这已成为教材编写的一种规律。

商法学-(第六版) 目录

**编 商法导论
 **章 商法概论
  **节 商法的概念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主体
  第四节 商行为
  第五节 商事登记
  第六节 商业名称与商业账簿
 第二章 商法的演进
  **节 大陆法系商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商法
  第三节 我国的商事立法
 第三章 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节 商法与民法
  第二节 商法与经济法
  第三节 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编 公司法
 第四章 公司法总论
  **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与撤销
  第四节 公司的能力
  第五节 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
  **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节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五节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七章 公司证券
  **节 公司证券概述
  第二节 股票
  第三节 公司债券
  第四节 证券上市
第三编 破产法
 第八章 破产法概述
  **节 破产和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
第四编 票据法
第五编 保险法

商法学-(第六版) 节选

  《商法学(第六版)》:  二、股票的发行  所谓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股票的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股票发行人的法定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一般应采取公开发行的方式。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股票的具体发行条件和程序因股票发行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1.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是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次向我国境内的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公司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管人员在3年内无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要求。发行人要具有完整的资产、业务体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制股东之间在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3)规范运行要求。发行人已经依法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在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涉嫌犯罪。  (4)产业政策要求。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进本财务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主板上市);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近3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现金流量或营业收入达到了证监会规定的数量标准。  (6)募集资金运用要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使用于购买、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也不得使用于对外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7)发起人认股要求。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8)设立发行还应符合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发行股票的程序。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由于发起设立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认购,因而不存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问题。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必须首先认购股份的35%,然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股票公开发行事宜:  (1)募股准备。发起人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并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然后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申请人对于股票发行的有关事宜,按规定的内容进行说明的法定文件。招股说明书必须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  (2)募股申请。发起人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送方式,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3)募股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时间*长不超过90天。  (4)公告招股说明书。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2~5个工作日内将招投说明书概要(1万字左右)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并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各承销机构及其发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并且在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5)办理发售事宜。发行人在公告招股说明书的同时,必须制作认股书。认股书是发行人制作的用以供认股人认股的书面文件。它实际上是认股人与发行人签订的股票购买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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