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与学生维权常用法律法规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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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与学生维权常用法律法规精编

教育管理与学生维权常用法律法规精编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编

开 本:21cm

书号ISBN:9787510208676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13-10-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教育管理与学生维权常用法律法规精编 内容简介

  《教育管理与学生维权常用法律法规精编》收录了建国以来至2013年1月国家有关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共计一百余件。《教育管理与学生维权常用法律法规精编》教育管理部分中包含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民办与职业教育、学位学历教育、教师管理、文化管理、卫生管理等内容,学生维权部分则以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为分类标准,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汇编、摘录。是公检法司人员、律师、科研教学人员及广大家长和青少年教育管理工作者案头不可缺少的常用工具书。

教育管理与学生维权常用法律法规精编 目录

教育管理部分
【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
【学前教育管理】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
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
【小学教育管理】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04年3月25日修订)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5年6月21日)
【中学教育管理】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年3月16日)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1日)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04年3月25日修订)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
【高等教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2月2日)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24日)
教育部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1月9日)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1月5日修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3日)
【特殊教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2008年4月24日修订)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2日)
【民办与职业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1993年8月17日)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日)
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3月12日)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
【学位、学历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9日)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年6月18日)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2月5日)
……
学生权利部分
法律救济部分

教育管理与学生维权常用法律法规精编 节选

  第九条德育科研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规章,宏观指导全国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校外教育工作、工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德育科学研究部门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鼓励德育科研人员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密切合作开展课题的研究,还要为德育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应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实施《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  第十五条普通中学要明确专门机构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分管德育工作。  第十六条少先队和共青团工作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通过书面征询、重点调查、访谈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品德表现,不断改进德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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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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