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的正当性问题研究作者:赵旭光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62050971 定价:26.0 出版时间:2013-12-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刑事诉讼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华电法学文库:刑事诉讼的正当性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增加一些正当的要求。尽管从表面上看,《华电法学文库:刑事诉讼的正当性问题研究》也是从刑事诉讼的程序、制度等方面着手进行研究,但是与其他相似著作不同,《华电法学文库:刑事诉讼的正当性问题研究》独辟蹊径,研究的多是相关程序中为学界所普遍忽视的部分。 《华电法学文库:刑事诉讼的正当性问题研究》共分六章,在逻辑体系上,**章为总论,为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建立了法哲学基础;其余各章为分论,分别对刑事辩护、刑事侦查、刑事起诉、刑事证据制度、死刑程序的正当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刑事诉讼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目录
序言**章 刑事诉讼的功能
一、现代刑事诉讼基础理论体系的不完整
二、刑事诉讼功能的界定
三、刑事诉讼的构造与刑事诉讼的功能
四、刑事诉讼的目的与刑事诉讼的功能
五、刑事诉讼的功能与刑事诉讼的职能
六、刑事诉讼功能与程序正当性问题
第二章 刑事辩护程序的正当性问题探讨
一、辩护的含义
(一)辩护的本来含义
(二)刑事辩护的含义
二、辩护与帮助之辨
(一)律师帮助的意义
(二)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问题:辩护还是帮助?
三、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正当性问题探讨
(一)我国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二)确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地位、保障律师切实发挥辩护职能的构想
四、辩护律师的职责、保密义务与作证拒绝权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
(二)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三)辩护律师的作证拒绝权
第三章 刑事侦查程序的正当性问题探讨
一、民刑交叉案件中的侦查权控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刑交叉案件中侦查权滥用之制度原因
(三)控制民刑交叉案件中侦查权滥用的思路
二、报复性侦查及其规制
(一)侦查之目的正当性
(二)对两个案例的分析
(三)报复性侦查的理论基础
(四)对报复性侦查的正当性规制——确立禁止报复性追诉原则
三、侦查正当性的题外话——警察违法暴力问题
(一)对警察违法暴力的界定
(二)警察违法暴力产生之源
第四章 刑事起诉的正当性问题探讨
一、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正当性问题
(一)刑事起诉的历史探源
(二)从公诉到自诉——公诉转自诉制度
(三)改造公诉转自诉及相关制度,实现对不起诉被害人的救济
二、选择性起诉的正当性问题
(一)选择性起诉及其“恶”
(二)美国早期判例中选择性起诉的证明
(三)选择性起诉抗辩的证明及困境
(四)选择性起诉证明困境的原因分析
(五)至今未能解决的难题
(六)中国对美国选择性起诉抗辩的借鉴
第五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正当性问题探讨
一、口供证明力的正当性问题
(一)口供概念辨析
(二)口供的证明力及影响口供证明力的因素
(三)口供的收集——正当性程序保障口供的证明力
二、共犯攀供的正当性问题
(一)攀供的概念
(二)对于共犯攀供的性质和证明力的几个观点
(三)本书的观点
(四)攀供制度的设计
三、被害人陈述的正当性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被害人陈述制度存在问题的简单梳理
(三)被害人身份及职能对被害人陈述的影响
(四)新近立法对被害人陈述的影响
(五)被害人陈述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六章 死刑程序的正当性问题探讨
一、死刑复核的方式正当性——从目的出发
(一)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
(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
二、死刑犯的亲属及辩护律师的正当权益保障
(一)聂树斌案件的简单回顾
(二)对本案判决书送达合法性之分析l
(三)及时获知裁决权的理论依据
(四)死刑复核裁定的获知权、死刑犯亲属的会见权——“曾成杰案件”的启示
刑事诉讼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节选
三、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正当性问题探讨 (一)我国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和作用问题一直饱受诟病,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质疑主要集中在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律师会见权、通讯权、调查权、讯问在场权等方面。其本质是,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辩护。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就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所有规定。总结立法和实践的情况看,可以用一句话筒单概括,即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就是提供简单的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而没有辩护律师,也就是说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辩护人的地位,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一直遭到学界诟病的地方。 确实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从来也没有将辩护律师的参与延伸到侦查阶段。而辩护权在侦查阶段不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这个阶段律师的活动不能独立于有关的国家机关,甚至必须依赖于国家机关的活动才能顺利提供法律服务。这就使得刑事诉讼法所赋予律师有限的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也无法得到落实。表面上看,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法律条文却同时将会见权与侦查机关的批准联系起来,使得实践中会见难的情况非常普遍。这表现在:其一,律师的会见率很低,侦查机关拒绝律师会见的情形很普遍;其二,律师会见的审批程序太严,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经常被任意拖延;其三,律师会见的次数、时间受到严格限制,侦查人员在会见时普遍在场,这大大损减了律师会见的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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