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案例教程
侦查监督案例教程作者:严奴国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09826 定价:25.0 出版时间:2014-01-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侦查监督案例教程 内容简介
检察教育培训是检察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基础和主要途径,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和进步。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把教育培训纳入检察事业整体布局,提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使检察队伍的人员结构、知识层次、专业素养有了较大改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坚持把检察教育培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树立向教育培训要检力、要战斗力的理念,更加注重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积极推进教育培训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和工作机制创新,不断健全中国特色检察教育培训体系,切实提升检察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使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始终与时代同步伐、与检察事业共发展。
侦查监督案例教程 目录
**章 侦查监督业务概述**节 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其工作职责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二、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第二节 侦查监督工作的业务范围
一、侦查监督工作业务范围的相关依据
二、侦查监督工作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审查逮捕
**节 审查逮捕概述
一、审查逮捕的概念
二、审查逮捕的内容
三、审查逮捕的权限分配
第二节 审查逮捕的程序和方法
一、审查逮捕的程序
二、审查逮捕的方法
三、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
第三节 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
一、对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
二、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
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
第四节 审查逮捕的处理
一、批准或决定逮捕
二、不批准或不予逮捕
第五节 审查逮捕决定的撤销与逮捕措施的变更
一、审查逮捕决定的撤销与逮捕措施的变更概述
二、审查逮捕决定的撤销
三、逮捕措施的变更
第六节 批准(决定)延长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一、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七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审查逮捕
一、审查逮捕阶段的刑事和解
二、刑事和解案件审查逮捕的处理
三、刑事和解案件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撤销和逮捕措施的变更
四、刑事和解案件审查逮捕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八节 核准追诉
一、报请核准追诉的条件
二、报请核准追诉和核准追诉的程序
第三章 刑事立案监督
**节 刑事立案监督概述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
一、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形
二、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情形
……
第四章 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监督案例教程 节选
一、审查逮捕的概念 审查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下简称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及下一级院侦查部门移送、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审查逮捕的内容 审查逮捕的内容,可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两个方面。 程序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受理的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对提请批准逮捕书、报请逮捕书、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立案、拘留等法律手续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程序性内容所作的审查。 实体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受理的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所作的实体方面的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书、报请逮捕书、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定的犯罪性质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有无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的情形;有无立案监督的线索或者其他犯罪线索需要移送等情况。 三、审查逮捕的权限分配 从逮捕所涉及的各种权限的整体分配来看: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的批准逮捕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决定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的决定逮捕权由人民法院行使,逮捕的具体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从检察机关行使审查逮捕权限的级别管辖来看: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是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如果是*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管辖审查逮捕案件的范围包括:一是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二是本院侦查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三是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四是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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