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法规汇编-(下篇)-(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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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法规汇编-(下篇)-(第2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法规汇编-(下篇)-(第2版)

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6679220

定价:100.0

出版时间:2015-07-01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法规汇编-(下篇)-(第2版) 本书特色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法规汇编》汇集了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内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法规汇编-(下篇)-(第2版) 内容简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法规汇编》一书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培训教材》的重要分册,于2012年11月第1次出版发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培训教材(下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法规汇编(第2版)》汇集了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内容,是承担案件机构资格管理工作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教材。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法规汇编-(下篇)-(第2版) 目录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9]521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 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联[2005]39号) 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 (in质检监联[2005]77 9-)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 (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联[2011]179号) 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质检监函[2012]16号) 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实函[2005]64号)  二、标准 (一)检验标准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二)相关标准 gb 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 gb 24315—2009校车标识 gb 204406-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 25991-2010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t25991-2010道路车辆 标牌衙标签 gb/26765-20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法规汇编-(下篇)-(第2版) 节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培训教材(下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法规汇编(第2版)》:  **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人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侬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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