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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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专题研究

宪法学专题研究

作者:陈焱光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20308625

定价:89.0

出版时间:2017-10-01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

宪法学专题研究 内容简介

  《宪法学专题研究》是湖北大学研究生精品教材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的第1批项目的成果。  《宪法学专题研究》是立足于当前法学专业研究生教研的现状,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近年来教学和研究的相关成果,独著而成的学术著作,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创新之处  《宪法学专题研究》选取宪法学科研究生学习和研究必须掌握的知识体系、研究方法和相关问题的深入度等方面的主要问题,做专题性深入研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教学实践价值。

宪法学专题研究 目录

**章 宪法概念
**节 宪法概念的地位和意义
第二节 宪法概念的语义分析及其近代嬗变
第三节 现代宪法
第四节 当代中国宪法概念缕析
第五节 如何揭示宪法概念
第六节 新的宪法概念的意义

第二章 中西宪法思想的演进与检视
**节 近代以前的宪法思想
第二节 中世纪宪法思想
第三节 西方近代宪法思想
第四节 西方现代宪法思想及其代表人物
第五节 中国近代宪法思想
第六节 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宪法原则
**节 宪法基本原则的引入、阐释与发展检视
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不同的学理界说与共同的学理幻象
第三节 宪法基本原则的科学建构:普适性原则与国别性原则的分层及协调

第四章 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
**节 权利、义务、权力、人权、公民权之含义
第二节 人权的法哲学
第三节 宪法基本权利总论
第四节 社会转型与公民基本权利的重塑
第五节 若干公民基本权利探赜

第五章 国家权力及其制约
**节 宪法下的国家权力及其规范
第二节 西方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演进与评析
第三节 新中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的回顾与反思
第四节 权力控制的基本路径
第五节 宪法主治下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法律体系的建构

第六章 宪法程序
**节 宪法程序概念分析
第二节 宪法程序的分类
第三节 宪法正当程序及其价值
第四节 我国宪法程序

参考文献
后记

宪法学专题研究 节选

  《宪法学专题研究》:  实践的发展催生思想的变革。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大都进入到帝国主义阶段,“法律社会化”思潮兴起,西方的法律本位已由“个人本位”或“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帝国主义的扩张政策和瓜分殖民地的狂潮,对西方宪法学家有重大影响,现代宪法思想应运而生,主要代表艾斯曼、戴雪、狄骥等。  艾斯曼宪法思想的理论基石主要是“个人权利”,但他讲的个人权利的理论根据已不是“自然状态”“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而是从人的现实存在去阐述人与现实社会的关系,尤其是他关于“法律是自由的儿子”的名言,使他的宪法思想具有现代色彩。  艾斯曼的宪法思想,涉及范围广泛,甚至有时还探究了法理学中的问题。概括起来,其主要内容有:  **,艾斯曼认为国家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在他看来,国家——国家形态及统治形态,是宪法学研究的对象。由于研究国家的学科有数个,如政治学、社会学等,而宪法学只研究为保卫自由而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在这里,近代政治自由便成为艾斯曼宪法理论的核心或基石范畴,正是它派生出了宪法的基本原理。在英国,表现为四项基本制度,即代表制、两院制、大臣责任制和议会内阁制;在法国,表现为四项理论成果:国民主权、权力分立、个人权利和成文宪法。艾斯曼的重要贡献在于:对上述八项宪法原理和制度进行阐述、分析和总结,构造古典宪法基础理论的完整体系,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予以改造,使之适应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新阶段的需要,从而又开拓了现代宪法基础理论。正如日本宪法学家深濑忠一在《艾斯曼的宪法学》一文中所指出:“艾斯曼宪法学的*大特色,是将指导、规制法国宪法政治实际的宪法的一般原则,将英国议会制以及法国大革命的精神与经验作为源泉、基础,以历史性的、发展的眼光以及比较的视角进行观察,在西欧‘近代政治自由,的大理念之下予以综合,从而构造一个宏大的宪法学体系。”  第二,个人权利理论在艾斯曼的宪法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甚至成为他阐述宪法原理的出发点。当然,他的个人权利理论不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和“天赋人权”的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在西方流传甚广的“近代政治自由”。更重要的是,他从个人权利中又引申出了“国民主权”。他指出,主权只存在于国民这个整体,主权只能由包括国民的团体来行使,即“通过代表的统治”,于是又引申出了“代表制原理”。  第三,国民主权原理。从个人权利引申到国家权力,就存在一个权力的正当性问题,即国家权力(主权)存在于谁?艾斯曼认为,保障近代自由*适当的就是主权存在于国民之中,即国民主权原理。在国民主权与统治形态的关系上,艾斯曼认为,主权存在于国民,并不意味存在于现实的每一个个体,而是存在于各个集团。所以,单个个人无法行使主权,主权只能由包含各个人的意志(通过大家投票表决)的国民团体来行使,而个人参与这种团体的权利,就是“参政权”,拥有参政权的是“有权者”,他们构成了“法律上的国民”,由有权者就法律草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予以执行,即亲身行使主权是“直接的统治”,而在他们的名义下,将这种权力的行使委托给他们选出的代表行使则是“通过代表的统治”。于是,艾斯曼宪法学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代表制原理。  第四,代表制原理。艾斯曼认为,“通过代表的统治”中的代表,是在主权者人民授予之权限内,以人民的名义自由地决定事务,人民通过他们的口以及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通过代表的统治”比国民直接进行的统治要优越。因为,(以立法权行使为例)广大市民缺少关于法律的专业知识,他们既未受到过这方面的教育,也没有研究这方面知识的空闲,不能对法律或法律草案作出适当评价。同时,“通过代表的统治”并不排斥全体人民参与政治活动的参政权,它是一种为表明国民意志而参加评议的权利,属于全体市民,它的行使是国民主权原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它必须与投票方式和多数决(定)原理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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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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