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审查判断与司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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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审查判断与司法应用

电子数据审查判断与司法应用

作者:潘申明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20005

定价:68.0

出版时间:2017-12-01

出版社:中国检察


一、概述
二、走私犯罪案件中常见电子数据
三、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走私犯罪相关事实
四、电子数据综合运用的典型案例分析

第六章 庭审中电子数据的运用
**节 庭审中证据的运用
一、庭前证据审查运用与庭审证据运用的关系
二、运用证据出庭公诉的基本目标
三、庭审举证质证的四个维度
四、小结
第二节 电子数据的举证
一、电子数据的举证原则
二、电子数据的举证方式
三、若干典型电子数据的举证
第三节 电子数据的质证
一、电子数据质证方式
二、电子数据合法性的质证
三、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质证
四、电子数据关联性的质证
第四节 电子数据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
一、电子数据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概述
二、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基本类型
三、出庭前的启动程序与庭前准备
四、出庭的庭审程序与庭审应对
第五节 电子数据举证质证的司法实例分析——以“快播案”为例
一、“快播案”庭审概述
二、本案电子数据及其关联证据的基本情况
三、具体的举证质证
四、本案电子数据举证质证的综合评析
法律规范缩略语
后记

电子数据审查判断与司法应用 节选

  《电子数据审查判断与司法应用》:  3.数据的存在形态是电子数据区别于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书证、物证等证据都是以人们可以直接感受的客观实在物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电子数据存在于虚拟空间内,以人们无法直接感受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依赖信息技术进行转换并存储于一定的电子设备上方能呈现。当然,任何传统证据都存在电子化形态,从学术意义上看,这些传统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范畴。但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为了证据运用的方便,从其证明内容来区分,仍将电子化形态的传统证据划入传统证据种类。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就明确规定,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同时,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是一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否则会因为缺乏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而失去证据资格和证据价值。但作为客观中性的电子数据定义而言,笔者认为应把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排除在定义之外。我们不能仅仅把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叫作电子数据。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交流中使用计算机网络、通讯工具等产生的海量不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本质上也是电子数据。  因此,对电子数据的概念,我们主张从电子数据存储形式的角度,突出电子数据的本质,做开放性和广义上的理解。电子数据是指借助电子技术、通迅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信息技术而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删除、获取的,以电子形式存储在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中的数据。简言之,电子数据是指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  传统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书证容易被毁损或误记;物证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发生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但电子数据在排除人为篡改、错误操作和设备故障等因素外,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改变自身的属性,其一旦自动生成就在计算机、网络或存储介质中留下痕迹或记录并被保存于系统日志或软件日志中,始终保持*初的原始状态,即使被破坏也可以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恢复。因此,电子数据具有客观物质性,在证据分类上属于实物证据、客观性证据、技术性证据等,相对传统证据而言更能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很强的证据价值,被人们称为“不会说谎的证据”。这也是电子数据优于传统证据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称为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总体而言,电子数据作为独立于传统证据的一种法定证据种类形式,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相比,具有科技性、虚拟性、多样性、海量性、易毁性、再生性等特征。  (一)科技含量高,虚拟性强  电子数据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电子技术等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产物,从本质上看是由“0”和“1”二进制代码组成的一种数字信息符号。可以说,数字化、电子化是电子数据区别传统证据的本质特征,“电子化是在目前信息技术应用环境中电子证据的技术特性,即在目前科学技术发展程度上电子证据在物理特性上是一种电磁记录”。同时,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加工及显示等都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通过专业的技术人员才能被读取和展现出来。所以,电子数据的设备依赖性、技术依赖性、收集和审查判断的技术性决定了电子数据具有科技性。随着计算机、手机、光盘、磁盘、U盘等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的日益更新换代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的物质依赖性、系统依赖性和技术依赖性将会越来越强。  ……

电子数据审查判断与司法应用 作者简介

  潘申明,男,1973年10月出生,籍贯浙江桐庐,毕业于华东政祛大学,法学博士,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人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浙江省专家型公诉人才、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宁渡市首届中青年法学专家,宁波市仲裁委仲裁员、宁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曾任浙江省宁渡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先后出版专著《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合著《公诉岗位必备素能全书》(作者,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合著《量刑建议前沿理论与实战技能》(作者,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在《民商法论丛》、《法学》、《人民检察》等刊物发表论文70篇,主持或参加完成多项国家、省级课题,理论成果先后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浙江省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奖项-曾获浙江省十佳检察官等多项荣誉称号。    万世界,男,1984年9月出生,籍贯河南永城。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校期间带头组织多项课题研究,《共同犯罪案件另案处理程序问题研究》获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第一届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编入《鹿鸣集》。参与编著《我国审判公开实证研究考察与对策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资料汇编(第二辑:2006-2010年)》。先后在公诉、反贪、预防等部门工作,现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科员,参与完成多个市级重点研究课题,在国家、省,市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在第二届中国检察官文化论坛征文活动中获优秀奖以及省、市各类征文评比中获一、二等奖。    陈鹿林,男,1982年7月出生,籍贯福建龙岩。先后就读于南开大学、厦门大学,莹学硕士。现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四级高级检察官,宁渡市检察机关公诉业务骨干,办理大量疑难复杂命案、毒品犯罪、集资诈骗,走私犯罪等案件,拥有丰富的电子数据审查运用、出庭公诉实务经验,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曾在《人民检察》、《检察调研与指导》等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    童庆庆,男,1984年10月出生,籍贯浙扛象山,毕业于浙扛工商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工学学士,公共管理硕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保障中心副主任,司法部电子证据助理鉴定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鉴定人,长期从事电子数据取证实践工作。曾获浙江省检察机关网络安全比赛业务能手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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