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真题解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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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真题解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八册)

众合真题解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八册)

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1550040

定价:288.0

出版时间:2017-10-01

出版社:人民日报1

  《众合真题解读(2018 套装共8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解析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A项中,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的情况,即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而非方法错误。据此,A项错误。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故本项结论是正确的。  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B项,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即提前实现了乙所预想的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而着手的判断,关键看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B项中,乙投放的安眠药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表明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所以杀人行为已经着手了,进入了实行阶段了,因此构成故意杀人既遂。B项正确。  C、D两个选项涉及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打击错误)的区分以及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的具体运用。这是一个黄金考点,非常重要。  首先要明确一点,无论是对象错误还是方法错误,评价的均是实行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要牢记这个大前提。  对象错误是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比如甲本欲杀乙,黑夜里看到一个人走过来,误以为是乙,即开枪射击,对方倒地后发现是丙。即甲误将丙当作乙予以杀害,就属于对象错误。不难发现,在对象错误中,甲的实行行为(枪法)本身没有偏差,在行为当时,甲想打死眼前这个人,死的也是眼前这个人,只是就眼前这个人(对象)具体是谁,产生了错误认识。对象错误中,经常会出现“误将A当B”“以为是……”这样的字眼,或暗含这样的意思。  方法错误,又称打击错误,是指由于实行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例如,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就属于方法错误。不难发现,在方法错误中,甲的实行行为(枪法)本身出现了偏差,从而导致打错人。  所以,区分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的关键就在于实行行为本身有没有问题,如果实行行为本身没有问题,只是就行为指向或作用的具体对象到底是谁产生了错误认识,是对象错误。如果实行行为本身有问题、有偏差,从而导致打错人,是方法错误(打击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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