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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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的新发展

民事诉讼法学的新发展

作者:徐卉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6152836

定价:55.0

出版时间:2015-10-01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学的新发展 内容简介

  本书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自2000-2012年的研究作了全面的回顾与梳理,着重探讨了我国学者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主要研究状况、重要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以及围绕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制度建设展开的学术探讨与争鸣,并对未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作了分析与展望。本书全景式地描摹了本世纪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整体现状与学术理论发展进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特点、所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民事诉讼法学的新发展 目录

**章 总论
**节 背景与概况
第二节 研究特点
第三节 研究成就
一 学科体系的构建日趋完善
二 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三 对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索
四 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必要的创新
五 学术研究与交流机制不断完善
第四节 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
一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二 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
三 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论
一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比较研究
二 我国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
第三节 诉权论
一 诉权双重含义说之合理性
二 诉权的立法保障与司法保障
三 滥用诉权及其合理规制
四 从概念转向功能研究
第四节 既判力理论
一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二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三 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四 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制度研究
**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与体系
二 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
三 直接言词原则
四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宪法化
一 民事诉讼宪法化的基本意涵
二 民事诉讼基本权的宪法救济
第三节 司法现代化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
一 现代民事诉讼理念
二 司法改革与现代民事诉讼架构
第四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构成及其发展格局
二 权利救济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四 调解制度的复兴与重构
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
一 关于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二 关于立法的体例和结构
三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重构
四 若干重大程序制度的建构
五 对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批判性反思

第四章 民事诉讼程序与具体制度研究
**节 管辖制度
一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重构
二 地域管辖制度的完善
三 专属管辖制度
四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
一 当事人的自我责任
二 任意的诉讼担当
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 群体性纠纷与代表人诉讼
五 公益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一 关于证据法立法的探讨
二 证据属性
三 证明任务
四 证明责任
五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七 关于证人作证的实证研究
第四节 审理程序
一 诉讼契约
二 起诉与立案制度改革
三 非正式开庭
四 小额诉讼程序
五 审级制度建构
六 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七 非讼程序与特别程序
第五节 执行程序
一 民事执行立法研究
二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与构造
三 执行救济
四 执行检察监督
五 法律的私人执行

第五章 面向转型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节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知识转型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密切与实务相结合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与实体法紧密联系
第四节 注重研究方法的多元递进
第五节 确立法系意识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第六节 追求价值、功能与技术逻辑自洽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第七节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多元化
关键词索引
参考文献

民事诉讼法学的新发展 节选

  《民事诉讼法学的新发展》:  程序本位理念的提出和论证,并不是要在程序与实体两者之间分出孰优孰劣。事实上,程序公正足以涵盖我们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强调程序本位并不会导致实体法和实体权利被忽视的结果。而之所以要在我国树立程序本位的理念,是因为这种理念对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极为重要,而我国又恰恰缺少这一现代法治的核心传统。所谓法治,在*一般的意义上就是一种规则之治,它的基本要求是所有公民都遵循一套公开颁行、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行事,即便是国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能越雷池半步。通过这种规则的治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个人的恣意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整个社会才得以在法律而不是在某个个人或阶层的治理下运转。要达到限制恣意的目的,依靠简单的令行禁止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类行为规范*后还是要通过某些人的作为才能变为现实,而设计精致、考虑周全的程序却具有这种功能。通过“分化”与“独立”的过程,程序能够达至一种功能自治的状态,而这种功能自治,正是程序限制恣意的基本制度原理。也就是说,法治追求的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治理,而这种治理的非人格化,正好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程序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的确毫不夸张。同时也提示我们,要在我国建立现代法治,程序本位理念的确立是至为关键的一环。  (二)程序的约束机制  程序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限制恣意,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限制程序本身的恣意。程序的自我约束,是指程序自身的展开对程序参与者形成的约束机制。这种约束机制反映在程序的非回复性、诉讼失权,以及违反程序的强制措施等方面。诉讼程序的非回复性要求诉讼的进行必须环环相扣、讲求时效,每一阶段的成果都要产生相应的效力。这种机制性功能不仅对当事人是如此,对法官同样如此。诉讼失权是诉讼程序非回复性的一个结果。非回复性之所以能成为诉讼程序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就因为它意味着权利的行使期限也是“非回复”的,一项诉讼权利过了它的行使期间,就不再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就是诉讼上所谓的失权效应。至于对违反程序的强制措施,则是程序运行过程中专门保障机制。这种机制虽然与纠纷解决结果的形成并没有实质性的联系,在这种意义上它或许超出了程序自我约束这一概念的外延,但是对于民事诉讼这样一种强制性纠纷解决方式而言,却又是必不可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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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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