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最新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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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最新修正本)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6212516 定价:6.0 出版时间:2016-07-0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最新修正本) 内容简介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本书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最新修正本)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最新修正本)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 *新修正本)》: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将第二十七条**款修改为:“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将第三十三条**款修改为:“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将第五十八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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