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精选集-(一)
法律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精选集-(一)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3044219 定价:70.0 出版时间:2016-09-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
法律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精选集-(一) 内容简介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所设专业属于广义的“社会科学”,或者说是“人文和社会科学的统一战线”。此次出版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很好硕士学位论文精选集》体现了中青院在狭义社会科学上的专业布局,其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学代表了具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特色的社会科学学科体系。 本书此次出版的精选集包括《青少年工作篇》《社会工作篇》《法律篇》,共收录16篇很好论文。论文作者在“基于长期的学术训练,对本学科的经典具有深厚的学术功底”的导师指导下,研究真问题,把握专业精髓,积极能动地反映社会现实,解决社会问题。
法律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精选集-(一) 目录
刑法视野下人体器官移植关联行为研究刑事陪审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
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中德比较研究
传统客观危险说之提倡——从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双重考察
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研究
经营者集中实体性审查研究
后记
法律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精选集-(一) 节选
3.3 评价 3.3.1 陪审制度存废论评析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无论是在陪审员的组成、权利的行使等方面,还是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评议、做出裁判都与大陆法系参审制相似。故从本质上讲,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通过上文对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在制度设计和运作等方面的对比可以发现,大陆法系诉讼制度与陪审无论是诉讼理念还是程序运转上存在着诸多的冲突。这也导致我国在陪审制度的建构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众多的实践难题,使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受到质疑,并出现不同的呼声。每一项制度都有其自身的生命力和价值,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存在几百年历史的司法制度,尽管存在着诉讼效率低下,诉讼资源耗费巨大,甚至作为裁判者的陪审员存在着诸多的能力不足。但是就像前文讨论过的,陪审制度确实起到普通民众参与审判的功能和作用,并具有单纯由法官审判所不及的有利方面。 每一项制度都有一个认识、发展、成熟的过程,对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而言,尽管存在着冲突,但这些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俄罗斯、日本等大陆法系传统国家重新实行陪审制度,针对普通民众法律经验的不足,对陪审制度的程序从多方面进行改进,使陪审取得良好的效果,值得我们思考借鉴。如俄罗斯的问题列表制度及审判结束后的问题总结,对陪审员的思路及记忆进行了控制与强化,加强法官引导,实际使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通过这些程序的运用,使陪审团的讨论更有针对性、更明确,以减少出错的可能。这些措施融合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陪审制度实行中的优点,结合本国的诉讼制度和陪审员的缺点,建立适合本国的陪审制度。因此是否废除陪审制度要慎重,不应当急切的舍弃陪审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建立在每个正常人对事实问题有共同的理解,对事实问题进行评议不会出现差错的基础上,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很好的契合。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的形成也具有漫长的历史,职业法官具有事实和法律判断的双重权力和责任,因陪审理念与职权主义之间的冲突造成参审适用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大陆法系很多国家曾引入过陪审团制度,但都以失败而告终,大陆法系国家只有改变一直奉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才有可能适用陪审团模式,而职权主义诉讼在这些国家的形成具有悠久的历史,不容易改变,因而在具有职权主义诉讼传统的国家尚不适宜采用陪审团制。O而参审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陪审理念之后不断探索的产物,与这些国家的诉讼理念是比较符合的。正因如此,参审制在程序设计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与陪审精神相背离的现象,也导致学者及公众对参审制的质疑,故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今后应该在参审制的基础上,对程序做出符合陪审精神及参审员特点的改进,保障参审制顺利运行。 在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下做出相应改变,必然会引起其他相应制度的变化,若要促成这些改革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故尽管从技术的设计方面而言,陪审团审判模式具有更多的优势,但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宜适用这种模式,还应在原有的基础上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从诉讼资源上来说,如果全面适用陪审团审判,我国目前的人力财力物力都不足以担负起这么庞大的案件数量,英美法系适用陪审团审判时,其特有的辩诉交易制度使*终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处于所能承担的范围之内。其次,为了保证审判的效果,陪审团制度对律师制度和庭前证据审查制度具有很强的依赖,虽然我国的律师制度已经有非常明显的进步,但与英美法系相比仍有非常大的差距,这由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造成的,而庭前证据的审查尤其是证据能力的判断,依赖于系统发达的证据规则的运用,这是我国目前所缺乏不完善的地方。*重要的一项是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其判决的依据是先例,对无说理能力的陪审员而言,无论其做出的判决结果如何,只要做出*终的判断,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被接受;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判决的依据是法律文件,任何一项判决都要依据法律条文做出,若让参审员单独评议、判断,这是比较困难的。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不具有,就造成参审员判断结果不易被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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