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与实践展开/潇湘刑事法论丛(第4卷)
刑法理论与实践展开/潇湘刑事法论丛(第4卷)作者:黄明儒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568700764 定价:47.0 出版时间:2014-12-01 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 |
刑法理论与实践展开/潇湘刑事法论丛(第4卷) 内容简介
中国法治建设三十年过去了,尽管在法治进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但应该说法治春天温暖的阳光已经开始普照整个中华大地,而且我相信这些不和谐音符即使再频繁发生,也抵挡不住春暖花开的季节来临。在法治进程中,很需要更新的是实践法治的人心中的法律观念,无论是涉及观念的转变还是信仰的树立,都需要我们法学工作者的用功与用心。
刑法理论与实践展开/潇湘刑事法论丛(第4卷) 目录
刑法立法论专题“新型毒品”的肆虐与欧美国家的治理经验
我国刑法修正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废物犯罪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集资诈骗罪刑罚配置的完善
贪污罪的刑罚配置研究
醉酒驾驶入刑规制论
伪造私文书行为刑法规制基础论
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研究
刑法解释论专题
刑法解释限度新论
论空白刑法规范的解释
刑法个案适用解释之提倡
刑法解释的立场选择及其展开——兼评《刑法总则典型疑难问題适用与指导》
刑法拟制论
犯罪论专题
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与重构
亲手犯与相关概念辨析
论过失共同正犯
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性质探究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明确
刑罚论专题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之述评
“终身监禁”性质解读
——基于“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
论刑法中职业禁止的性质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问题研究
——从福建省某县社区矫正工作说开去
刑事和解制度弊端分析
论被害人量刑意见的提出:现状与重构
个罪适用专题
浅析国有控股公司人员与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关系
论我国刑法中强迫交易行为的构造
论强迫交易罪中强迫行为的表现形式
论入户盗窃的处罚限制
扒窃行为的认定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与受贿罪竞合罪数形态问题研究
《潇湘刑事法论丛》征稿公告
刑法理论与实践展开/潇湘刑事法论丛(第4卷) 节选
《刑法理论与实践展开/潇湘刑事法论丛(第四卷)》: 在经济、生产建设飞速发展的同时,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等大量废物被排放到环境中,且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导致废物的累积问题十分严重。近年来,我国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时有发生。在境内废物尚不能得到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洋垃圾”又开始频闯国门。境外的废物被大量进境倾倒、堆放和处置,对我国境内的废物处置工作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为了惩处废物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以及制止“洋垃圾”入境,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三个与废物有关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四)》对其中的走私固体废物罪进行了修改。但是,我国废物犯罪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而这些缺陷又一直没有得到完善,直至《刑法修正案(九)》也未涉及废物犯罪,导致我国刑法对废物污染环境行为打击不力。因此,如何完善现行废物犯罪立法,便是一个很有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的课题。① 一、我国废物犯罪立法的现状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之前,我国缺乏以刑事手段打击进境废物犯罪的法律规定。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始以立法的形式对废物非法进境的行为加以规制,该法第25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对境外固体废物的进口是有条件的,即只限于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996年3月1日,国家出台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任何废物,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才可进口。凡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禁止进口。同年7月26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虽然以上三个法律文件的出台开始改变了我国有关废物规定不全面、不系统的落后状况,明确规定了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废物应负刑事责任,但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甚明确,也无独立的罪名和相应的法定刑,不利于司法机关的有效运用。1997年《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走私罪”中规定了“走私固体废物罪”,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增订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其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第339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39条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15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走私固体废物罪条款进行了修改,在《刑法》第152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将《刑法》第339条第3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应地,2003年8月15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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