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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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17

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17

作者:中国能源法研究会编

开 本:26cm

书号ISBN:9787542959096

定价:82.0

出版时间:2018-07-01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17 内容简介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在2017年8月以“新形势下的能源立法”为主题召开能源法年会。年会论文与刊物中的部分论文的优秀作品, 经专家评审与遴选, 结集成为本报告的基础。全书共分为六篇, 主要内容包括: 能源法立法与能源法制建设、电力法与电力体制改革、清洁能源与节能法治建构等。

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17 目录

**篇 能源法立法与能源法制建设
在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在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能源法事业方兴未艾同志仍需砥砺前行
——为纪念能源法研究会成立20周年而作
能源立法与能源法学科的发展
——在能源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的发言
论《能源法》的理性及其法律逻辑
能源监管立法与实践考察
——以国家能源局2014-2017年监管报告为样本
以能源价格管制推动能源体制革命
——兼论完善《能源法(送审稿)》第71条、第72条
智慧能源时代期待一部智慧的《能源法》
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法律边界与制度抉择
论能源产权制度改革与完善
推动能源法“立改废”,加强能源法学科建设
——能源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综述

第二篇 电力法与电力体制改革
电力市场建设对《电力法》修改的影响
刍议《电力法》立法理路及体例划分
电力体制改革后电网企业法律定位及变化研究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思考与重构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利益冲突与制度完善
电力市场模式下电网企业应急处置义务、责任分担研究
英美电力事故应急管理政策法律及启示

第三篇 清洁能源与节能法制建构
我国地方政府“弃风限电”的法律规制研究
困境与超越:新能源产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激励制度变革
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立法研究
我国可再生能源绿证交易基础权利探析
“能源三难选择”视角下“弃风弃光”问题法律研究
清洁能源由替代走向独立的制度选择
论绿证交易与碳交易的制度边界及其法律衔接
气候变化背景下《节约能源法》面临的挑战、应对及其延伸思考
论用能权的法理属性及其立法探索
用能权交易制度研究
光伏产业产能过剩的制度反思

第四篇 化石能源与核能法制建设
论我国《核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从油气体制改革意见的“五个放开”看油气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变革
我国油气行业政府监管模式之转型
油气探矿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探析
我国页岩气管网垄断破冰的制度抉择
美国监管制度对我国CCS管道运输的启示
我国《煤炭法》修改研究

第五篇 能源国际合作法制建设
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的构建:法律基础与实现路径
“一带一路”建设与我国同沿线国家能源国际合作法律制度之重构
中国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合作关键问题研究
城市政府与气候变化治理框架的构建
比较法视野下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保障法律机制的构建
我国能源经济安全的法律路径
——以能源管制与市场化的协调为切入点

第六篇 能源法学科建设
论能源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和理论体系
我国能源法学科建设研究:基于实证数据
能源法和能源法哲学的演进
——能源分析和研究人员的见解
现代能源法的演进:个人回忆录
国际原子能法的国际法分支属性研究
近一年来国内能源法学研究综述

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17 节选

  《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17》:  (三)建立更高层级的部门监管,完善顶层设计  9号文提出,目前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第三类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各类规划协调机制不完善。各类专项发展规划之间、电力规划与能源规划之间、全国规划和省级规划之间难以有效协调,电力规划的实际执行与规划偏差过大”。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电力行业发展尚属“幼稚期”,为此,可以在电力法立法组织机构规制环节,考虑独立建制电力行业监管的全国性协调部门,直接向国务院负责,受国务院监督,统筹横向和纵向的电力监管事宜,消除原先由于机构建制、地区差异等原因导致的电力行业监管与地方监管冲突等“条块分割”局面。三、《电力法》立法体例划分  立法利益平衡前提下,立法主体多元化,博弈动态平衡过程中,以功能为导向的体例结构(而非机构建制或行业环节为导向的)均衡的立法体例,对立法过程的高效性和立法结果的总体合意性都有良性促进作用。具体而言,电力法立法体例可以两部分呈现:电力市场法部分与电力监管法部分。按照统一原则主线(电力效率与安全原则)、统一标准,整合两部分,并能够完全覆盖电力生产、消费、分配的各个环节。  (一)划分的主要原因  电力作为特殊商品,其首先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因此,商品无法离开市场环境进行讨论,电力市场法的体例建制是电力商品化市场化立法调整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电力作为自然垄断特性的特殊商品,其需要国家管制的一面,电力市场监管法作为国家对电力市场进行调节的方式,必须在立法中有体例分配。综观目前电力体制改革进程中所遇到的电力市场运营和监管中所有的问题,在一部“良法”中都应当被全面“覆盖”。另外,在《电力法》立法修改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本次《电力法》修订应以9号文为基本依据,9号文未明确的内容、没有形成经验的探索性改革均不宜写入《电力法》。  (二)电力市场法部分需规定的内容  9号文对电力市场化的呼声决定了《电力法》的修改绕不开对电力商品市场化的规制问题。电力市场化仍是改革重心。市场结构塑造,培育多元资本主体与国电份额抗衡,或制度上促进国电内部分解破除垄断。必须说明的是,市场化是改革的方向,而改革的目的是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不应简单地把电力市场化作为改革的目标,只能作为手段。因此,电力改革应坚持市场化方向,形成*佳市场化。保障中国电力工业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向社会提供优质的电能和服务,而不是*大市场化,*大市场化可形成充分的竞争性市场。  根据电力市场发展实际状况,《电力法》修改尚待完善或解决的问题:统一全国交易机构的建立和可行性保障;用电销售环节问题;发电侧和终端销售实现自由定价问题实施方法;供电营业区取消,供电竞争性经营方案;交易结算方式、电力普遍服务责任主体等。应当以问题导向为立法修订索引,区分问题解决的优先及劣后顺序,涉及电力产业发展的诸多阶段,涵盖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等环节。  (三)电力监管法部分需规定的内容  电力经济学基本原理表明,电力工业领域中只有输电和配电呈现自然垄断的特征。发电和电力零售并不呈现自然垄断特征,可以在竞争的环境中实行效率。管制目标在于维持一种管制下的*优制度安排,管制经济学理论通过*小化社会成本和*大化社会收益实现*大的社会福利。电力企业的经济力量被管制机构的管制力量和司法机构的监督力量及争端解决力量所平衡。管制机构应当独立于与其他政府部门,独立于电力企业。独立性非常重要,利益冲突法案不应当忽视。[21]  管制政策参数为管制价格,决定价格结构;发输配领域准许投资;准人规则为进入非公用发电厂商,进入面向批发商的输电系统和进入面向零售用户的配电网络。服务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和电压波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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