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商业信托法律制度研究作者:陈杰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61562338 定价:60.0 出版时间:2016-09-01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
商业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由于信托制度毕竟属于“舶来品”,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和运作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加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升级时期,不断变革的制度环境也使得商业信托在我国的法律“本土化”之路并非一帆风顺,我国商业信托运行当中还存在诸多需要克服的难题。因此,揭示商业信托的法律本质、借鉴他国成功的发展经验、寻找适合自身的发展道路,这些内容还需要学界同仁给予深入的研究。《商业信托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术文库》一书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人研讨的学术成果。《商业信托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术文库》思路清晰、资料翔实、逻辑严密、语言规范,在深入剖析商业信托的属性和法律关系以及比较研究多国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作者自己对于我国商业信托制度改革完善的独到见解。
商业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目录
引言**章 商业信托的制度基础
**节 信托的历史考察
一、信托的起源
二、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三、信托的历史转型
第二节 信托在商业领域发展的制度空间
一、信托在商业领域发展的技术优势
二、信托在商业领域发展的类型盘点
第三节 商业信托概念的厘清
一、两大法系商业信托概念的考察
二、本文语境下商业信托的概念阐释
三、商业信托与相似概念的比较
第四节 商业信托的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
一、商业信托的制度功能
二、商业信托的价值取向
第二章 商业信托的法律性质
**节 信托的法律性质
一、逻辑起点:信托法律性质的内涵和意义
二、制度纠结:信托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
第二节 商业信托的组织属性
一、英关商业信托的发展历程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商业信托
第三节 商业信托组织属性的制度价值
一、商业信托与公司的交错互动
二、商业信托在组织体系中的定位
三、商事组织的多元化价值
第三章 商业信托的运作机制
**节 商业信托的委托-代理问题
一、商事组织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二、商业信托受托人权力的扩张
三、商业信托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 商业信托受托人行为的规制
一、普通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二、商业信托与普通信托的区别对待
三、商业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四、商业信托受托人的责任规则
第三节 商业信托受益人权益的保障
一、信托受益权的内容和特性
二、商业信托受益人的管理参与权
三、商业信托受益人的救济权
四、商业信托受益人的对外责任规则
第四节 商业信托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商业信托的设立
二、商业信托的变更
三、商业信托的终止
第四章 我国商业信托制度的实践与困境
**节 我国商业信托制度的实践考察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内在机理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在机理
三、特定目的信托的内在机理
第二节 我国商业信托制度的困境探析
一、思维桎梏:商业信托性质认识的偏差
二、弄巧成拙:信托财产独立性功能的消解
三、配置失衡:信托委托人法定权力的越界
四、行为失范:信托受托人立法规制的失灵
五、自我围困:信托受益人权益实现的阻隔
第五章 我国商业信托制度的立法完善
**节 北美商业信托制度立法经验的考察与借鉴
一、统一立法:北美商业信托制度的法律进路
二、多维考量:北美商业信托制度的立法评判
三、他山之石:北关商业信托立法的经验借鉴
第二节 我国商业信托制度立法完善的顶层设计
一、先天不足:我国商业信托立法现状的评析
二、顶层设计:我国商业信托立法完善的改革方向
第三节 我国商业信托制度立法完善的实现路径
一、我国商业信托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
二、我国商业信托委托人地位的淡化
三、我国商业信托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的明确
四、我国商业信托受益人权益实现的保障
参考文献
商业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节选
《商业信托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术文库》: 英美法习惯上将信托界定为财产关系而非合同关系,作者总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原因:**,宣言信托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为同一人,因而只存在两方当事人,合同说难以对此作出解释。第二,英美法上,合同与信托在设立要件上有所差异。合同以对价的存在为其成立要件,但信托无此要求,信托的创设只需委托人有创设信托的意思表示且信托财产发生移转,并不以对价为成立之要件。第三,在英美法的法律关系下,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类似物权的追及效力。Scott教授指出,有学者针对衡平法追踪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合理的解释,他将针对受移转人的衡平法追踪作为防止不当得利的一项措施,这个理由必定涉及对受益人在财产中权益的承认,“否则,怎么能说受移转人以受益人为代价而获益”。第四,避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二分体系的混淆。 将信托法归A财产法,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就成为研究信托法的重要命题。在英美法上,学者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受益权性质的界定上。英美法传统上视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它一直被视为仿佛是真实的,对物的。而且人们实际上在言语和思维中习惯性地将其当作财产”。Scott教授认为,受益人具有两类权利:一方面,他拥有一些可单独对抗受托人的积极的或消极的权利;此外,作为信托财产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人,他有权对抗世人,要求他们尊重他的所有权,要求他们不得为了与信托不一致的任何目的而使用信托财产。在大陆法上,由于不存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且严格遵循一物一权原则,故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将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后,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此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和对受托人的权利性质如何认定,就成为争议的焦点。 ……
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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