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辑-(总第5辑)
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辑-(总第5辑)作者:李曙光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62072270 定价:75.0 出版时间:2016-12-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辑-(总第5辑) 内容简介
《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辑 总第5辑)》的宗旨是“开放、交流、思考、进步”,旨在为硕博研究生和青年研究者提供展现学术成果,进行学术争鸣的良好平台。 《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辑 总第5辑)》设置的基本栏目包括“主题征文”“公法论坛”“私法论丛”“诉讼研究”“法理法史”“人文社哲”“政治经管”以及“书评”和“译文”。
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辑-(总第5辑) 目录
前言主题征文:互联网金融的规制
莫丹常铮
传统保险与互联网保险监管有效性对比分析——基于成本一收益的分析视角
公法论坛
宋烁
弱者平等保护的宪法研究
李烁
美国法下“视为残疾”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宋崇阳
行政法学兴起与法学方法论的耦合——兼评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
都督
论过程性信息公开体系的构建
黎智鹏
犯罪论体系的检视功能——以共犯处罚根据论为视角
张忆然
盗窃数额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王鼎
罪量诸要素权重的流变、反思与立法趋向——以贪贿罪及其*新司法解释为视角展开
李大朋
论我国加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刘妍
论国际海底区域活动中担保国的“确保义务”
王小晖
澳大利亚诉日本“南极捕鲸案”述评
私法论丛
翁两民
论结构化信托中受托人的公平义务
武小军
论信托合同的强制执行力
李殊
我国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非典型担保性探究
王海燕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研究
张弛
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的构建
毕文轩
移动互联网环境下App标识涉及商标侵权问题刍议——兼评“为为网”诉苹果侵犯商标权案
诉讼研究
朱勇孙皓
中国式羁押控制之成效评估——以S市不捕数据为实证样本
柴鹏
司法裁决中证人证言的运用与论证
余萌
论国内纠纷不得境外仲裁的司法意图
政治经管
何滨常保国
青少年法治意识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基于北京市的实证调查分析
马涛
自然政治性的古典困境——论亚里士多德优良生活和优良政体的政治哲学基础
胡亚谦
我国政治精英更替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中共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分析
莫阳东
市场化进程、大银行特质性冲击与中小银行风险研究——基于中国121家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分析
高尔坦
关于矫正和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思考——基于对美国次贷危机中资产证券化因素的分析
书评
王琳
评析《法律帝国》在西方法哲学上的界碑性地位——以《法律的概念》为对照
其他
王超奕
浅析美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辑-(总第5辑) 节选
《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2辑 总第5辑)》: 1.明确犯罪情节的基本范畴 虽然犯罪情节的内容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但经行进二十载,大多数犯罪情节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长期司法经验总结,均被框定了相对明确的外延。如2010年*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详细规定了14种常见的量刑情节,其中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有前科劣迹等均为司法机关总结多年审判经验对犯罪情节的列举;又如《贪污贿赂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方式、前科劣迹、行为后果等犯罪情节的总结。上述刑法规范无疑对明确犯罪情节的内容具有示例作用。综观刑法规范中犯罪情节的具体内容,无论是内容明确的法定情节还是含义模糊的酌定情节,其本质内容均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这是由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因此,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中作为罪量要素的犯罪情节的具体内容时,应当结合该犯罪的特殊性,围绕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来确定犯罪情节的内容。以受贿罪为例,行为人身份(司法人员)、犯罪次数、犯罪持续时间、是否背职、性贿赂、权权交易、是否造成损失、前科劣迹、认罪悔罪表现、退赃等,都可以作为犯罪情节考虑。 2.构建犯罪情节的阶层罪量模型 如前所述,我国在刑法规范上采取定性兼定量的犯罪认定模式,犯罪数额的量化简单易行,而犯罪情节的定量考察则复杂得多。笔者认为,针对大多数犯罪情节而言,单一情节作为罪量标准则会明显扩大刑事打击范围,亦与既有的犯罪数额定量标准不相匹配,因此,可以考虑在司法解释中明文列举具体犯罪的犯罪情节内容,并按照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配以不同的权重,依照权重比例进行搭配,以达到一定的情节程度要求来定罪量刑,笔者称之为犯罪情节的阶层罪量模型。例如,在受贿罪中,行为人身份(司法人员)、犯罪次数、犯罪持续时间、是否背职、性贿赂、权权交易、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内容具有较高的权重(**序列情节),前科劣迹、无法追缴赃款、使用赃款进行非法活动等具有次要的权重(第二序列情节),具备一项**序列情节或者两项第二序列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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