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院和法庭:决策者指南
环境法院和法庭:决策者指南作者:乔治(洛克).普林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20311694 定价:56.0 出版时间:2017-10-01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 |
环境法院和法庭:决策者指南 内容简介
本书是面向决策者、实践者和相关研究人员所撰写的一部关于环境法院和法庭建立与运行的实用指南。作者通过对来自20多个国家近200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调研访谈,吸收全球现有环境法院和法庭建立与运行的经验和教训,分析不同国家背景下建立有效的环境法院和法庭的目标、标准与必要步骤,并提出有关环境法院和法庭建立与运行模式的具体建议。本书旨在通过实践的范例分享,为各国决策者提供借鉴,以促成环境法院和环境法庭朝着更加公正、快捷和经济的方向发展。
环境法院和法庭:决策者指南 目录
**章 专门环境法院和法庭: 环境审判的转型 (3)
**节 当今环境法院和法庭的“爆炸式” 发展 (3)
第二节 环境法院和法庭“爆炸式” 发展之根源 (5)
一 新的国际标准 (6)
二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以及联合国环境署的领导
作用 (8)
三 人权 (10)
四 气候诉讼 (11)
五 正在兴起的国际环境法原则 (12)
六 国际金融 (13)
七 环境法院和法庭“爆炸式” 发展之国家层面
的根源 (14)
八 公民社会团体 (16)
第二章 什么是环境法院和法庭? (19)
**节 环境法院和法庭的特征 (19)
第二节 优点 (22)
第三节 潜在的缺陷 (23)
第三章 环境法院和法庭的模式 (27)
**节 *初的考虑 (27)
第二节 环境法院 (30)
一 独立运行的环境法院 (31)
二 独立判决的环境法院 (35)
三 法学背景和科学背景的法官结合———跨学科
的审判决策机制 (38)
四 普通法院指定法官审理环境案件 (43)
五 普通法院的法官接受环境法培训 (47)
第三节 环境法庭 (48)
一 独立运行的环境法庭 (48)
二 决策独立的环境法庭 (51)
三 附属环境法庭 (57)
第四节 监察机构、检察机关和人权委员会 (58)
一 监察机构 (59)
二 检察机关 (61)
三 人权委员会 (62)
第四章 环境法院和法庭的*佳实践: 加强环境司法
正义 (65)
**节 设计阶段———*佳实践 (66)
一 独立性 (66)
二 灵活性 (68)
三 非法学背景出身的决策者 (68)
四 审判员的选拔 (69)
五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70)
六 综合管辖权 (72)
七 诉讼资格 (76)
八 救济手段 (77)
九 执行权 (78)
十 绩效评估 (79)
十一 充足的资源 (79)
第二节 运行阶段———*佳实践 (81)
一 深入群众 (81)
二 用户友好型 (82)
2 环境法院和法庭: 决策者指南
三 案件管理服务 (84)
四 专家管理 (85)
五 成本控制 (87)
六 职业发展 (87)
七 持续完善的承诺 (89)
第五章 环境法院和法庭的近期发展趋势 (91)
**节 合并 (91)
第二节 渐进式发展 (93)
第三节 司法改革 (94)
第六章 建立有效的环境法院和法庭的后续步骤 (97)
**节 **步: 如果它没有坏? 就不要修复它! (97)
第二节 第二步: 评估现有的司法体系 (99)
一 外部评估 (99)
二 内部评估 (102)
第三节 第三步: 斟酌案件量 (103)
第四节 第四步: 选择模式和*佳实践 (105)
第七章 环境法院和法庭立法之理想模式 (107)
第八章 结论 (111)
附件 (113)
附件A 正在运行的环境法院和法庭名单 (113)
附件B 待建或潜在的环境法院和法庭名单 (125)
附件C 已授权但尚未成立的环境法院和法庭
(ABNE) 的名单 (129)
附件D 已成立后被撤销的环境法院和法庭名单 (132)
附件E 环境法院和法庭专家联系名单 (134)
附件F 作者简介 (151)
附件G 部分参考文献 (153)
附件H 环境法院和法庭授权立法和实际规则—范例 (164)
译后记 (167)
环境法院和法庭:决策者指南 节选
《环境法院和法庭:决策者指南》: 关于环境法院和法庭的建立模式,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环境法院和法庭的建立也与本国普通法院不同。环境法院既可以由发展完备的、独立的、配备了受过良好训练人员和有充足财政支持的司法分支机构建立,也可以是简单的、缺乏财政支持的、由流动法官一个月只有一天处理环境案件的乡镇环境法院。环境法庭则既有由前*高法院大法官主掌的、配备法官和科学、经济等专业博士的较为复杂的行政分支机构,也有地方一级的不配备法官的土地利用规划委员会。有的环境法院和法庭每年处理数百或上千件案件(如纽约的环境法庭在2015年一个财政年度内处理了超过600000件的案件,中国的456个环境法庭在过去的两年判决了233201件案件!),而有的环境法院和法庭一年仅处理3—4个案件。有的环境法院和法庭拥有综合管辖权,即同时拥有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而有的仅拥有其中一个或两个权限。有的环境法院和法庭的管辖权覆盖全国,涉及环境和土地利用规划/开发法,而有的则限制在某一个或一些领域。还有的环境法院和法庭,其管辖权被严格限制在某一个类型的案件上,例如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做得充分。但是,整体的发展趋势是扩大环境法院和法庭的管辖权,使其更加综合和具有包容性,以使案件能够以一种完整的方式得到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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