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研究
检察研究作者:严正华 主编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0220722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18-04-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检察研究 内容简介
《检察研究》是由江苏省人民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持编写的旨在介绍江苏检察发展状况的检察读物。本连续出版物立足江苏检察实际,面向检察系统,为广大干警提供了交流经验的平台。这是《检察研究》(第6期2017年总第64期),由严正华主编。本期内容整体上分为“专稿”、“法学名家”、“调查报告”、“特约专题”、“检察实务”、“案例分析”六个部分。
检察研究 目录
专稿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机制研究
法学名家
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之检讨
调查报告
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分析
——以江苏省Y市基础数据为样本
刑事二审和解的调查与思考
——以南京市检察院办理的二审上诉案件为例
特约专题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机制的构建
应用视角下自行补充侦查权的体系化构建
检察实务
试论环境监测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属性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公信力及其提升策略研究
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风险社会背景下P2P网络借贷之刑事风险与治理路径探讨
审查逮捕环节刑事错案防控机制研究
以“方法”引“质变”:论检察环节电子证据的有效审查
——以完善电子证据审查机制为视角
非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初探
论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类型化
案例分析
夫妻单方房产抵押效力探析
检察研究 节选
《检察研究(2017年第6期)》: 一、现行环境犯罪立法之具体考量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该节从第338条到第346条共规定了9个环境犯罪法条,归纳起来有14个环境犯罪。经过笔者认真的梳理,在这14个环境犯罪中,从犯罪形态上说,其中有6个结果犯(包括数额犯),3个行为犯和5个情节犯;从主观构成上说,有13个故意犯罪,仅有一个是过失犯罪。 通过对以上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进行考察,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立法贯彻的是人本主义理念,是以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作为环境犯罪的主要法益,而将生态安全作为次要的或者选择的法益加以保护。与此相适应,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单行法规以及附属于这些法规当中的环境刑法规范无不以人本主义理念为立法之根本。 (一)环境犯罪侵害法益的考量 关于环境犯罪侵害的法益问题,在刑法理论和立法上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 **种观点认为,刑法并不保护环境,只是在防护因环境危险所造成的人类生命及人类健康的保护,即只有当人类生命和健康及其财物的法益因环境破坏而受到损害或威胁时,才考虑科以环境刑罚。④“人本法益论者认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无论如何,* 终仍是人类的利益,保护人类以外的生物和环境媒介,目的仍在于保护人类的利益。“①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传统的人本主义法益思想,在这种思想之下,没有处罚环境媒介的规定,只有破坏环境媒介侵害人类生命、健康、财产等利益的规定。环境刑法的保护是以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以及与健康相联结的生活环境为保护法益,并防止该法益受侵害之危险。因此,对环境的保护,目的在于保护人本身的利益,如果人本身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或者威胁,则无刑事制裁可言。⑦表现在立法上,日本的《公害罪法》*为典型。该法以公众的生命与身体为保护对象,将处罚行为限定在危害生命或健康的行为上,破坏生活环境的行为不在此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犯罪侵害的保护法益,是指环境学上的独立的环境法益。水、土壤、空气、植物、动物等应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应将这些内容归纳为一整个”环境法益“,以示与个别保护对象相区别。③”非人本主义的思想,虽然也承认人类的利益是*终保护的利益,但认为人类的利益可以透过间接的保护客体而受到保护,例如财产、公共利益,皆可成为独立的保护对象,因而水、空气、土壤甚至安宁都可以是和人类利益并列的独立法益,也就是承认所谓独立的‘环境利益’。“④德国政府1978年通过了《同危害环境罪进行斗争的法律草案》,将对诸如水、空气、土壤等从生态观点来说需要保护的客体造成威胁、对环境造成危险、对社会造成特别损害的各种行为都列入了刑法典增设的危害环境罪一章中,这一点可以看作是基于第二种观点进行立法的主要立法例。 其实,笔者认为,作为环境犯罪的人本主义法益思想和生态主义法益思想的争执焦点主要在于效果上的差异,即如果将人本主义法益作为环境犯罪的侵害法益,则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处罚就会无限靠后,而如果将生态法益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则就会使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处罚予以提前。但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不管是保护人本法益还是保护生态法益,其*终的目的还是保护人类本身的利益。这也就是生态文明理念的真正含义所在。”毫无疑问地,非人本法益思想是将生态界其他成员与人等视同观,认为他们的存在与人的存在等价。就这一点而言,非人本法益思想和人本法益思想,本质相同而角度不同。“⑤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环境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338条至第346条,其后又经过相关刑法修正案的修正与补充。除了第346条是规定单位犯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外,刑法共规定了14个环境犯罪。在这些犯罪中,有些犯罪直接将”后果严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如第338条的”污染环境罪“要求必须”严重污染环境“、刑法第339条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要求必须”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有些犯罪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以”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但均规定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构成要件,如刑法第343条的”非法采矿罪“。但何为”情节严重“?根据*高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都是以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主要认定标准。 ……
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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