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研究丛书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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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研究丛书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研究

纠纷解决研究丛书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研究

作者:张勤 著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62080664

定价:49.0

出版时间:2018-01-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纠纷解决研究丛书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以目前纠纷解决研究尤其是土地纠纷解决的研究现状为出发点,以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为研究范围,以实证研究为主要方法,回应和检验纠纷解决研究中的核心理论,围绕下列问题展开分析:目前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如何?也就是说,各种解纷方式的配置格局呈现什么样的特征?从权力关系原理出发,上述格局体现了什么样的结构性关系?具体说来,目前的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折射出国家(公权力)和社会(私权力)什么样的关系?在公权力中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又呈现出什么样的关系?

纠纷解决研究丛书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研究 目录

总序摘要导论 基本范畴、研究现状和方法**节 纠纷及土地纠纷一、核心术语二、社会价值三、产生原因第二节 纠纷及土地纠纷解决一、纠纷解决方式二、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三、纠纷解决方式的法理诠释第三节 研究现状一、纠纷解决的类型化研究二、土地纠纷及解决研究回顾第四节 问题和研究框架一、问题二、研究框架第五节 区域界定和研究方法一、区域界定二、研究方法**章 用益物权框架下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节 “物权”名称由来和立法演变一、“物权”名称由来二、立法演变第二节 物权法的民族性和可移植性一、物权法的民族性二、物权法的可移植性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物权法》制定前的立法回顾二、《物权法》制定中的争论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物权法》制定前的立法回顾二、《物权法》制定中的争论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第五节 宅基地使用权一、《物权法》制定前的立法回顾二、《物权法》制定中的争论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第六节 用益物权的比较法考察……第二章 土地纠纷的民事诉讼解决第三章 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和裁判第四章 信访及对土地纠纷解决的影响第五章 群体性事件视角下的土地纠纷解决第六章 股份制框架下的“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解决余论 权力、规范和展望

纠纷解决研究丛书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研究 节选

  《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研究:以广东省为例/纠纷解决研究丛书》:  二审G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上诉人梁某坚与被上诉人M村经济发展公司于2003年签订的《商业用地合作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参照粤府[2003]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出租,故双方签订的《商业用地合作协议》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应作有效合同认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土地管理法》为裁判依据,进而认定当事双方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认定无效;而二审法院则参照地方性立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认定双方约定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裁判结果的大相径庭,体现了上下级法院在集体建设用地能否流转上面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法律适用方面的紧张关系折射出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这一土地新政在实践中的艰难处境。  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不仅存在于上下级法院中,而且还存在于同一法院中。这里不妨以T市L区人民法院所裁判的两个案例进行说明。在“郑某城诉T市L区X街道N社区居委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原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依据原合同优先承租权条款要求续租,但遭到被告的拒绝,遂诉至L区人民法院。在起诉状中,原告引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但法院以《土地管理法》第63条为裁判依据,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规定,认定协议无效。[1]与此裁判结果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同一法院法官所裁判的另一案件。在“纪某波诉T市L区X街道G社区居委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通过投标的方式取得被告所拥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后原告以被告不能为其办理用地手续为由拒绝签约,并要求被告退还先前缴付的7万元,但遭到被告的拒绝,遂起诉至法院确认被告的土地出租行为无效并返还投标资格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成立,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的土地出租行为无效、被告返还投标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同一法院法官所裁判的上述两案中,前一案法官以《土地管理法》第63条作为主要的裁判依据认定合同无效,后一案中法官认定合同有效,虽未直接引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但该政府规章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  讨论至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应如何从学理上对上述现象作出解释呢?这里我们不妨从司法地方化倾向和现有的审级制度这两个方面人手寻找答案。作为单一制国家,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法院,但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均由同级人民法院列入预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地方部门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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