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图解锦囊
医疗纠纷处理图解锦囊作者:田源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07446 定价:49.0 出版时间:2017-08-01 出版社:法律 |
15.医院未按医疗规范进行输血前的准备,致使因患者血型特殊延误救治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因患者及其家属拒绝签字,医院未实施手术且无其他过错的,不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17.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致使患者疾病未能治愈而需要再次治疗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8.医院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更换主刀医生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19.患者在医院接种疫苗后发生身体损害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实施的风险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仅在其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1.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正确认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损害纠纷
01.医疗机构对患者损害存在过错,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2.医院的治疗不存在医疗事故,但缺乏术前讨论及手术方案制定的会诊记录,在病历书写上存在不足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患者患有难以治愈疾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医院如存在误诊应承担赔偿责任
04.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自杀,医院不能以其不是监护人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05.医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患者自杀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6.医院未尽充分注意义务致病人抢救无效死亡的,受害人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07.医疗机构对患者术后随访及检查不到位而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08.患者亲属系医疗机构员工并实际参与治疗造成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医疗侵权纠纷
01.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违背患者意愿采取有利于患者的医疗方案的,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02.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03.医院告知没有可派救护车而家属未及时将患者送往医院致患者死亡的,医院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04.医院未履行适当告知义务致患者接受新医疗手术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05.医师在手术过程中发现术前未检查出的病变器官,未征得患者同意而实施切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6.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错误地判断了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致使无精神问题的当事人被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病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7.患者损害与诊疗行为无关但医疗机构行为不当存在缺陷的,应由医疗机构对患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08.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不足与患者死亡并无明确因果关系的,医院不应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09.医疗机构在告知患者特殊医学检查的结果时,如果已尽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那么患者由于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0.医疗机构根据其他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导致手术失败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致使患者受损,即使存在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治疗的情况,医疗机构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2.医院产检等诊疗行为无过错但在检查报告单中描述欠缺的,构成对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犯
13.医院未经夫妻中的男方同意而终止女方妊娠的,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14.医院在未经产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产妇娩出的死胎构成侵权
15.医疗机构将患者病理检查标本丢失的,医疗机构对患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6.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情形的,应当认定其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7.医院商业广告使用公民眼、嘴、鼻等面部的局部照片,不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
18.在患者住院期间,由于第三人的侵权导致患者或陪护家属财物遭受损失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19.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机构资质的美容会所,超出经营范围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医疗保险纠纷
0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故意过错,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02.患者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不应从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中予以扣减
03.医生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院应当对患者为治疗而使用非医保药物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04.医患双方就民事责任自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可据此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
05.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先垫付医药费,医疗机构可向保险公司求偿
06.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所花医疗费用不能按照职工医保的标准进行报销的,用人单位应赔偿损失
第六章医疗鉴定纠纷
01.对医疗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02.当事人对双方协商一致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结论错误的,法院不予准许
0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患双方就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04.不具备医疗事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不能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05.同一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作出了两个不同鉴定结论的,该两项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06.鉴定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也未经法院同意书面答复当事人质询的,法院不能以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07.医学会司法鉴定意见对法院作出责任认定及分配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
08.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后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仍应对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第七章医疗纠纷程序问题
01.医疗机构未尽到妥善封存患者病历及为患方复印等义务的,应当因此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承担不利后果
02.因医疗侵权导致患者死亡的,患者的姐姐对患者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作为赔偿权利请求人
03.医疗机构因过错而未检测出胎儿患有先天性残疾的,胎儿出生后也不能成为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主体
04.患者因医疗器械缺陷造成损害而起诉医疗机构的,法院无须追加医疗器械生产者为共同被告
05.多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对患者构成共同侵权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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