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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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79905

定价:86.0

出版时间:2017-08-01

出版社:中国法制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0
*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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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条的起草背景
二、追赃与退赔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一)赃款赃物的含义、特征
(二)追赃和退赔的一般程序
三、对赃款赃物转化为其他形态的追缴
四、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流转后赃款赃物的追缴】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赃款赃物的适用问题
(一)法律基础与制度功能
(二)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赃物的适用问题
二、条文的具体理解
(一)财产范围与流转方式
(二)应予追缴的情形
(三)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的处理
(四)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受害人另行救济的问题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被执行财产变价措施】
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本条适用的前提为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情形
二、执行财产的变价处理,应当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
三、执行财产的变价处理,应当优先采取拍卖的方式,
特殊情形下采用变卖方式
四、执行财产的拍卖程序,应当参照适用《拍卖规定》
所确立的基本规则
(一)拍卖前的评估
(二)评估报告的异议
(三)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的选定
(四)拍卖事项的公告
(五)竞买保证金的预交
(六)拍卖价款的支付和标的物的移交
五、关于执行财产*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处理
(一)执行财产*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征询财政机关
或者被害人意见,由权利主体以拍卖保留价予以
接收或者以物退赔
(二)执行财产*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财政机关不同
意接收而要求继续变价,或者被害人不同意以物
退赔的,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执行顺位】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
(一)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
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三、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四、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五、其他民事债务
六、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税收、行政罚没等公法债权与民事债权、刑事
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并存的执行顺位问题
二、关于优先受偿权与追缴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
价值较大的本人财物的执行顺位问题
三、部分特殊刑事案件退赔被害人损失与普通民事债务
能否平等受偿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异议审查程序】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执行救济程序
(一)执行行为异议
(二)案外人异议
(三)救济程序
二、听证程序
(一)基本原则
(二)听证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赃款赃物认定异议的审查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赃款赃物认定对被害人、案外人实体权利的影响及权利
救济的必要性
(一)被害人
(二)案外人
二、本条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及参照性原则】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理论基础
(一)公法上的债权理论
(二)公法债权与私法债权的差异性对刑事裁判涉财产
部分执行的影响
(三)参照性原则
(四)主动性原则
二、法律规范的梳理
(一)法律依据
(二)司法解释依据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本法与此前司法解释效力关系、溯及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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