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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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论

德国民法总论

作者:本德.吕特斯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09495

定价:68.0

出版时间:2017-08-01

出版社:法律


一、部分无效
(一)概述
(二)部分无效的前提条件
1.一体的法律行为
2.可分性
(三)法律后果
(四)第139条的排除
二、转换
(一)概述
(二)转换的客观前提条件
(三)转换的主观前提条件
三、确认
(一)区分
(二)前提条件
(三)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节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一、意义和概念
二、一般规定
三、允许
四、追认
五、无权利人处分时的同意
(一)概述
(二)允许和追认
(三)事后变为有效的情形
(四)负担授权
第九章代理
第二十九节意义、概念和界定
一、意义
二、概念
三、界定
(一)间接代理
(二)信托人
(三)缔约中介人
(四)委托
(五)传达人
(六)非法律上行为的归属
第三十节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代理的合法性
二、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三、公开
(一)公开原则
(二)例外
(三)冒用他人姓名行事
四、代理权
(一)意定代理权
1.意定代理权的授予
2.意定代理权的范围
3.复代理权
4.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5.权利外观代理权
(二)法定代理权
(三)代理的界限
1.代理权的特殊法定限制
2.对己行为(第181条)
3.代理权的滥用
(四)在其他法律体系中的代理规定
第三十一节代理的效力
一、有利于和对抗被代理人的效力
二、知道、应当知道和意思瑕疵
三、代理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节无权代理
一、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
二、代理人的责任
三、复代理人的责任
附录
带有标准答案的案例分析
词汇表
术语索引

德国民法总论 作者简介

  本德·吕特斯,1967-1971年,柏林自由大学法学教授,法社会学和法事实研究所所长;1967年获获得了康斯坦丁·鲍尔森奖(Hans-Constantin-Paulssen-Preis);1971-1998/99年(退休),康斯坦茨大学民法和法学理论教席教授。 阿斯特丽德·施塔德勒,自1994年起,即任康斯坦茨大学民法、民事诉讼法、比较法和国际私法教席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是德国、欧洲和国际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和物权法。德国著名法学期刊《法学家报》的主编之一。2004-2016年,她是德国法学会(Deutscher Juristentag)领导机构成员,其中2012-2016年担任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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