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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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

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

作者:维权帮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78441

定价:36.0

出版时间:2017-02-01

出版社:中国法制

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 本书特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常识渐渐成为寻常百姓生活中的必要知识储备,同时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也时常困扰着人们的工作或生活。比如:掉入他人预设的法律陷阱,甚至是以身触法受到法律制裁:纵然浑身是理,却因为已过时效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捡了钻戒又扔掉,却要对失主进行赔偿;为应聘工作而伪造毕业证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备任何法律常识,一件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都会让我们付出惨痛的代价,且在维权路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无计可施。但是,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法律好像是一门高不可攀、晦涩难懂、庞杂纷乱的学问,让我们望尘莫及。那么,法律真的那么高深莫测,让普通百姓难以启及吗?当然不是,法律也可以通俗易懂,法律知识学起来照样可以轻松而且有趣。为了让广大读者更方便、快捷且更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我们精心编写了这套《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希望以深入浅出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人们眼中抽象而枯燥的法律条文解释给读者,使广大读者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快速、经济、便捷地找到解决办法;在面对各种性质的利益纷争及侵权行为时,能够有理有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书所涉法律门类广泛,因此,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到了读者所处环境及文化程度的不同,对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了解程度的不同,我们尽量采用通俗的语言,以生活中人们经常听到、看到或亲身经历的事件为切入点,采取问答的形式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在向读者解答法律问题时,我们严格遵循着以现行法的规定为依据的原则,做到言必有据,对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条文,在解说时全文引出;对法律问题或法律条文所涉及的法律专业术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说。因此,可以说本书基本达到了专业视角,大众口味,言必有据,通俗实用的要求,相信会成为广大读者解决生活法律问题的帮手。您可以在闲暇之时随手翻开几页,每天从中学习一点与您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让这些法律知识成为您可以受益一生的有效武器。当然,由于编者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常识渐渐成为寻常百姓生活中的必要知识储备,同时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也时常困扰着人们的工作或生活。比如:掉入他人预设的法律陷阱,甚至是以身触法受到法律制裁:纵然浑身是理,却因为已过时效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捡了钻戒又扔掉,却要对失主进行赔偿;为应聘工作而伪造毕业证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备任何法律常识,一件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都会让我们付出惨痛的代价,且在维权路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无计可施。但是,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法律好像是一门高不可攀、晦涩难懂、庞杂纷乱的学问,让我们望尘莫及。那么,法律真的那么高深莫测,让普通百姓难以启及吗?当然不是,法律也可以通俗易懂,法律知识学起来照样可以轻松而且有趣。为了让广大读者更方便、快捷且更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我们精心编写了这套《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希望以深入浅出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人们眼中抽象而枯燥的法律条文解释给读者,使广大读者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快速、经济、便捷地找到解决办法;在面对各种性质的利益纷争及侵权行为时,能够有理有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书所涉法律门类广泛,因此,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到了读者所处环境及文化程度的不同,对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了解程度的不同,我们尽量采用通俗的语言,以生活中人们经常听到、看到或亲身经历的事件为切入点,采取问答的形式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在向读者解答法律问题时,我们严格遵循着以现行法的规定为依据的原则,做到言必有据,对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条文,在解说时全文引出;对法律问题或法律条文所涉及的法律专业术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说。因此,可以说本书基本达到了专业视角,大众口味,言必有据,通俗实用的要求,相信会成为广大读者解决生活法律问题的帮手。您可以在闲暇之时随手翻开几页,每天从中学习一点与您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让这些法律知识成为您可以受益一生的有效武器。当然,由于编者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 目录

  **章婚姻家庭——幸福从这里开始◎未婚同居产生矛盾,法院会受理吗?◎未达法定婚龄骗领结婚证,多年后可否主张婚姻无效?◎只有当事人才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婚姻被判无效后可以上诉吗?◎被胁迫结婚,女方父母能申请撤销婚姻吗?◎被胁迫结婚,女方可随时主张撤销婚姻吗?◎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同居,是否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失败,另一方是否为共同债务人?◎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陪嫁归妻子个人所有吗?◎男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债权人可否要求女方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承诺赠房过户前反悔,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吗?◎婚后父母为一方购房,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一方擅自出售双方共有的房屋,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吗?◎离婚时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直接提出离婚请求吗?◎再婚后还能继承前夫的遗产吗?◎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向法院提出离婚吗?◎妻子怀了他人的孩子,丈夫能在其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吗?◎丈夫患有精神病,妻子可以请求离婚吗?◎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后可以反悔吗?◎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应如何分割?◎夫妻购买一方父母单位的公房改房,离婚时应如何分割房产?◎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吗?◎妻子尽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能向丈夫请求给予补偿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外遇,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丈夫经常虐待妻子,妻子能否在离婚时要求赔偿?◎离婚后,应该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离婚后,女方擅自改变子女的姓名,男方可以因此拒付抚育费吗?◎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用尽抚养义务吗?◎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是否有权探望自己的子女?◎探望权诉讼可以单独提起吗?◎非直接抚养方得了传染病,直接抚养方可以自行禁止其探望子女吗?◎人民法院如何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父母未离婚,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子女可请求其支付吗?◎子女能以放弃继承老人的财产为由不承担赡养义务吗?◎只有老人的子女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吗?◎养子女成年后不尽赡养义务,是否还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吗?◎养子女成年后,还能解除收养关系吗?◎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吗?◎任何人都可以做收养人吗?◎亲生子女失踪后,父母可以收养子女吗?◎成年人患有精神病,应该由谁来担任监护人?◎什么是意定监护?◎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怎样处罚?◎可以让别人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多长时间内有效?◎谁可以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常回家看看”是法定义务吗?◎子女对父母置之不理是否合法?◎子女是否可以干涉父母再婚?◎可否为了结婚而将父母赶走?第二章继承——利益面前有法可依◎死者留下的财产都是遗产吗?◎为了继承遗产而杀父,还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吗?◎遗弃老人后悔改并得到老人的原谅,还能够继承老人的遗产吗?◎篡改遗嘱后还有继承权吗?◎互有继承权的人同时死亡,应当如何确定继承顺序?◎出嫁的女儿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只要是亲属就是遗产继承人吗?◎私生子可以继承生父的遗产吗?◎同母异父的兄弟之间可以相互继承吗?◎养父母能否继承养子的遗产?◎养子女能够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吗?◎本人丧失继承权后,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吗?◎孙子能代替早过世的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吗?◎丧偶儿媳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吗?◎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吗?◎主动赡养孤寡老人可以分得遗产吗?◎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孤寡老人有继承权吗?◎受资助人也可以要求分得遗产吗?◎受胁迫而订立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弥留之际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病危时立的口头遗嘱康复后还有效吗?◎自己的遗产,能“想给谁就给谁”吗?◎遗赠与法定继承何者优先?◎多份“*后遗嘱”,哪一个才有效?◎遗嘱订立后又处分财产,该遗嘱还有效吗?◎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可以变更遗嘱吗?◎自书遗嘱法律认可吗?◎自书遗嘱无落款时间还有效吗?◎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吗?◎受遗赠人逾期未作表示,还能接受遗赠吗?◎遗产中有不易分割的财产时怎么办?◎未出生的“胎儿”也有继承权吗?◎老人可以和村里人约定照顾自己,待老人死后就把财产遗赠给他吗?◎无人继承的遗产可以随意占有吗?◎父债必须子还吗?◎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死者未成年的孩子怎么办?◎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权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处分吗?◎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还需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吗?第三章房屋买卖与租赁——安居才能乐业◎支付了全款,房子就归付款人了吗?◎房子便宜是陷阱还是馅饼?◎商品房认购书能随便签吗?◎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退房吗?◎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开发商须承担违约责任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擅自把房屋抵押出去,买方能解除合同吗?◎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抵押事实,买方该怎么办?◎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房屋上的风险由谁承担?◎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否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该如何处理?◎房屋产权证与不动产登记簿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房子过户后还能解除购房合同吗?◎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要回提前支付的定金吗?◎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进行了预告登记的房屋,出卖人还能再卖与他人吗?◎拿不到房产证,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国家能收回土地吗?◎住宅用地使用期届满后怎么办?◎农民的宅基地因自然灾害被毁怎么办?◎房屋租赁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吗?◎法律对房屋租赁期限有什么规定?◎租赁期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谁来维修?◎租赁期间,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进行拆改吗?◎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否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出租人的房屋吗?◎意外事故致租赁房屋损毁、灭失的,应由谁承担风险?◎承租人明知房屋质量有问题,签订租房合同后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有效吗?第四章日常消费——开心消费理智维权◎特价销售商品的生产日期是否应明确标示?◎商家能否以对宣传单享有*终解释权为由拒绝优惠?◎商家出售的特卖商品不用保证质量吗?◎商家是否须对赠品的质量负责?◎商家将翻新品作为新品出售,应承担何种责任?◎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搭售的产品吗?◎有瑕疵的打折商品可以退换吗?◎在展销会上买的商品出了问题找谁赔?◎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受骗,有权要求广告经营者赔偿吗?◎二手家电有保修期吗?◎样品家电保修期可以减短吗?◎网上购特价机票受骗怎么办?◎货到付款的货物送到后,买家可以拒收吗?◎遭遇“免费”啤酒不免费怎么办?◎便利店拒绝兑奖,消费者如何主张权利?◎自带酒水被收茶位费怎么办?◎被饭店服务员烫伤,应由谁赔偿?◎饭店不给开发票怎么办?◎顾客就餐时放在车内的财物丢失,酒店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在经营者的店铺内滑倒,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赔偿吗?◎在饭店就餐遭他人殴打店方未及时制止,饭店的责任如何?◎商家可以搜查顾客包袋吗?◎名人代言的食品名不副实时,消费者可否同时追究该名人的责任?◎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害的,应由谁负责赔偿?◎乘坐客车丢失行李可向谁索赔?◎空调车不开空调,可以要求退票吗?◎飞机晚点,乘客可以要求更换班次或者退票吗?◎旅行社可以在旅游中安排购物吗?◎导游对民俗禁忌等有告知义务吗?◎旅行社能否擅扣退团费?◎游客在景点“被宰”应该怎么办?◎预付费的健身卡年卡,有保障吗?◎免费产品体验、免费健康讲座、免费测量血压,真的都是免费的吗?◎信用卡未激活,可以收年费吗?◎机打的彩票就都是真的吗?◎小吃一条街的摊主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吗?◎食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时,应该怎么办?◎散货店可以拒绝将食品的相关信息告知顾客吗?◎进口食品标签中需要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吗?◎广告语有限制吗?◎药品公司的广告中可以含有治愈率的内容吗?◎公园门票的票价能否“因人而异”?◎ “一日游”小广告中的“猫腻”法律能管吗?◎旅游景点里的特产质量有问题怎么办?◎游客在旅途中猝死,旅行社应否赔偿?◎游客自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受伤,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第五章合同——有理不如有“据”◎买卖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吗?◎因不诚实守信导致合同不成立,应当承担损失吗?◎附条件的合同在法律上成立吗?◎故意阻止合同成立,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被辞退员工持单位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恶意串通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吗?◎小学生自己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在无权代理中,哪些人应当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免责条款吗?◎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吗?◎被欺骗而购买假货应该怎么办?◎未约定质量标准的,应按什么质量标准履行?◎价格前后不一致按哪个执行?◎一方违反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约定,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吗?◎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导致合同可能无法履行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吗?◎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把自己的债权转让吗?◎债务人可以以对债权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吗?◎债务人可以不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吗?◎互负金钱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吗?◎一方无理由拒绝受领货物,另一方该怎么办?◎提存后的货物该如何处理?◎什么情况下,合同的违约方可以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其赔偿损失吗?◎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吗?◎交了钱商品就归我们所有了吗?◎标的物意外毁损,谁来赔偿损失?◎买方造成商品在运输途中毁坏,风险也由卖方承担吗?◎母牛在交给买受人之前产仔,牛仔应归谁所有?◎救灾赠与可以随意撤销吗?◎借到的钱就可以随意用吗?◎跟好友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还需要支付利息吗?◎行李保管店致行李损坏,行李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吗?◎保管人将行李交给其他人代管造成毁坏,谁应当赔偿损失?◎不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把定作工作转托给第三人吗?◎客运公司擅自变更车辆可以要求乘客加价吗?◎路滑导致翻车属于不可抗力吗?◎免费搭车的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客运公司要承担责任吗?◎大风暴使运送的货物毁损,属于不可抗力吗?◎运送人突患急病,可以将运送任务转给其他人吗?◎忽然断电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认倒霉吗?◎行纪人购买代卖产品,委托人是否可以拒绝支付报酬?◎以自己的名义代买货物后,委托人不付货款怎么办?◎消息灵通人士帮助当事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当事人需要支付报酬吗?◎代卖商品,多卖出的钱应归谁?◎居间人隐瞒真实情况,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居间人未促成交易可否要求支付中介费?第六章劳动就业——合理维护职场权益◎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交“押金”?◎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进入房地产公司工作吗?◎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时,对于报酬约定不明的,如何支付报酬?◎“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开始计算的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吗?◎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可以签定为6个月吗?◎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呢?◎用人单位可否因为劳动者请假,给其发放低于*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休假期间能拿工资吗?◎职业病属于工伤吗?◎哪些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付基数是什么?◎“跳槽”到外省就业,以前交的养老保险还算数吗?◎失业后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规定的?◎劳务派遣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执行?◎被派往外地的劳务派遣用工报酬应如何确定?◎兼职能规定试用期吗?工资是按月支付的吗?◎企业合并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零开始吗?◎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劳动者自愿长时间加班,用人单位有责任吗?◎劳动者拒绝加班,用人单位能辞退劳动者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跳槽”,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吗?◎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吗?◎谎报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因单位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资报酬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犯罪,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保险业务员在给客户送保单的过程中受伤,算不算工伤?◎发生在非上下班必经路线上的车祸是否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自行约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吗?◎女职工产检,用人单位能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吗?◎怀孕女职工被安排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中工作时,能不能说“不”?◎ 女职工因为哺乳期内哺乳孩子而耽误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不可以扣除她的工资和奖金?◎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由谁负举证责任?◎一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解协议书,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没有时间限制?第七章侵权责任——你的权利你做主◎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应如何处理?◎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侵权责任的归属?◎个人行为与他人行为偶然结合致使他人受损时责任如何承担?◎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损害谁应承担责任?◎帮助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吗?◎未成年人受教唆致使他人受损,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权益受到侵害后不及时补救而使损害加重,责任如何承担?◎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个人名誉受损该如何维权?◎死者名誉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护?◎个人隐私被他人泄露怎么办?◎有特定象征意义的物品被他人损害后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雇员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雇主是否承担责任?◎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应找谁赔偿?◎承揽人在从事承揽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谁负责?◎强行无偿帮工致人损害,被帮工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对子女的监护权受到侵犯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发商擅自拆掉房屋应如何追究其责任?◎在自己的土地上挖地窖危及他人建筑物的地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高危作业造成他人受损,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负责任?◎企业污染环境致使周围居民受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谁应承担责任?◎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致使他人受损害时,施工人是否承担责任?◎在街边堆放物品致人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由谁承担责任?◎宠物被他人喂养管理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负责?◎饲养的动物由于他人过错致人损害时,责任应当由谁承担?◎邻居堵住了常用通道怎么办?◎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怎么处理?◎相邻权人行使相邻权造成他方损害,他方有权要求赔偿吗?◎共有人对共有方式没有约定时怎么处理?◎共有人有权单方决定在共有房屋内铺地板吗?◎按份共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可以优先购买吗?◎共有人关于承担债务的内部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吗?第八章交通事故——意外降临怎么办◎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怎么办?◎机动车报废也需要办理登记吗?◎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前,需要登记吗?◎机动车用作抵押的,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吗?◎购买机动车时,是否要办理第三者强制保险?◎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交强险?◎哪些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个人机动车转让给他人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哪些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没有取得驾驶证就开车上路是违法行为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驶公共汽车吗?◎我国交通法规中对于“记分”是怎么规定的?◎哪些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员会被检查体内的酒精含量、毒品含量?◎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事人该如何妥善处理事故现场?◎当事人故意伪造现场应承担全部责任吗?◎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受到哪些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私了?◎名贵的宠物狗被汽车撞伤、撞死,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抢道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有时速限制吗?◎醉酒可以骑自行车吗?◎为了就近过马路,可以跨越隔离带吗?◎可以向车外抛垃圾吗?◎停在路边的车被撞,责任如何认定?◎道路失修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责任由谁负?◎私自占用道路导致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撞死,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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