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最新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最新修正版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18459 定价:4.0 出版时间:2018-01-01 出版社: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最新修正版 本书特色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最新修正版 内容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最新修正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节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5)
法律 诉讼法/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
在线阅读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
[高考] 2022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软件工程》大作业答案 (2022-04-25) |
[家长教育] 孩子为什么会和父母感情疏离? (2019-07-14) |
[教师分享] 给远方姐姐的一封信 (2018-11-07) |
[教师分享] 伸缩门 (2018-11-07) |
[教师分享] 回家乡 (2018-11-07) |
[教师分享] 是风味也是人间 (2018-11-07) |
[教师分享] 一句格言的启示 (2018-11-07) |
[教师分享] 无规矩不成方圆 (2018-11-07) |
[教师分享] 第十届全国教育名家论坛有感(二) (2018-11-07) |
[教师分享] 贪玩的小狗 (2018-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