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17292 定价:78.0 出版时间:2018-01-01 出版社:法律 |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8.10)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时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的批复(1998.9.2)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无罪判决未对检察机关没收财产作出结论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宜直接作出返还财产决定的批复(1998.9.2)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无罪被羁押并导致人身伤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共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9.2)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一审宣告无罪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批复(1998.10.12)
*高人民法院关于霍娄中、霍一米申请宝鸡县人民检察院赔偿案的复函(1998.11.17)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对象错误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12.30)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复函(1999.3.10)
*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未作出刑事违法侵权的确认,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当撤销的答复(1999.5.20)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撤销了原撤销案件决定,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答复(1999.5.20)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北京高院请求孙连贵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1999.6.1)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9.8.25)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补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9.8.27)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由各侵权机关分别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9.8.27)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复查意见可视为确认的批复(1999.8.27)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因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9.8.27)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青海高院请示的杨文增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1999.11.30)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请求人撒新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1999.12.1)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错误逮捕检察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9.12.1)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马骏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2000.1.30)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监狱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造成死亡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2000.3.6)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2000.3.8)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批复(2000.4.29)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2000.4.29)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承担错误拘留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2001.7.23)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未经确认所作的赔偿决定应予撤销的批复(2001.9.20)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自诉人撤诉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2001.9.29)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违法查封且未尽保管义务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2002.3.7)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是否应制作赔偿决定书及是否需要交待诉权问题的批复(2002.7.18)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2003.1.28)
*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被错误逮捕宣告无罪后有关财产赔偿义务机关认定问题的批复(2003.2.25)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证据保全措施违法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违法确认案件受理范围一案的答复(2006.9.19)
*高人民法院关于周龙潭申请确认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违法一案的答复(2007.1.23)
*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复函(2013.6.4)
*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秀峰申请重审无罪赔偿一案的答复(2013.6.6)
【指导案例】
*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 相关资料
"法律法规全书"十周年改版说明法律出版社"法律法规全书"系列法规工具书自2008年推出以来,一直保持较高的市场认可度,经常荣登本类销量榜前列。值此十周年之际,我们首先要对长期以来一直关心、支持我们的读者致以诚挚的谢意。为更加适应社会传播方式的改变及读者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决定对本套系作出改版,并更好地与读者沟通,做好读者服务。本次改版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图书套系作出拆分。原套系统一采用特16开"方砖头"规格(成品尺寸18.5厘米×23厘米),这种便于摊开翻阅的形式逐渐得到了读者的认可和欢迎。但随着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新的立法越来越多,法规数量越来越庞杂。囿于装订技术所限,只能通过缩小字号、行距或者删减内容等传统方式来控制图书厚度,但这是以牺牲读者阅读品质或牺牲图书完整度作为代价的。因此,经过对套系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发现本套图书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民事法、刑事法、诉讼法相关分册,主要涉及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相关文件,立法相对稳定;另一类是行政法、经济法相关分册,主要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相关文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增数量较多,近年来图书"增厚"明显。鉴于此,我们将行政法、经济法相关分册的开本增大为正16开(成品尺寸18.5厘米×26厘米),并在保持法律、行政法规收齐的前提下,进一步梳理各领域部门规章,尽力将该领域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全部收录齐,并做到"加量不加价"。改后的行政法、经济法相关分册归属于"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系列,民事法、刑事法、诉讼法相关分册保留在"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两个系列装帧相同、收录标准相同,仅在开本上有所差异。二是保留2016年前广泛采用的"彩虹色系"。本系列图书2017年采用新配色方案后,部分读者反映与旧版差别过大,难以与以往版本相关联,也难以与其他同质产品相区分。故2018年改版后,我们将恢复2009年至2016年间广泛采用的"彩虹色系"配色方案,除个别分册外,均恢复原封面色彩,延续经典。三是改进读者服务方式。书信往来是出版社与读者沟通的传统渠道,我们从2013年开始尝试通过电子邮件为读者提供增补和沟通交流,但仍难以实现与读者的及时互动和沟通。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普及,我们决定自2018年开始,推出"法规中心读者服务部"公众服务号。读者可通过公众服务号免费获取增补材料,也可直接与编辑部门互动交流,今后还将根据情况逐渐实现立法信息速递、图书出版信息获取、绝版图书加印申请、编校错误反馈等功能。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律法规全书"系列及新"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系列是法规中心重点打造的品牌产品,倾注中心领导、编辑十余年编辑经验与智慧,其严谨并有特色的逻辑编排体系、谨慎严苛的法规选取标准、细致严密的编辑技术、专业严格的专家评审规则,使图书内容做到实用而不冗余,"干货"多、"注水"无,是其多年来在市场上保有良好口碑和区别于近年来市场上新增同质化产品的关键所在。感谢所有购买、支持、关注过"法律法规全书"系列图书的读者,读者的支持是本套图书十年来得以不断再版的根源。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保持出版品质,尽力为读者提供更好的法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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