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我国职务犯罪追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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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我国职务犯罪追赃机制研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我国职务犯罪追赃机制研究

作者:张阳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18398

定价:43.0

出版时间:2017-11-01

出版社:法律


(一)请求资产所在国执行没收判决
(二)刑事没收
(三)民事没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节职务犯罪资产的返还与处分
一、资产返还与处分的依据和各国的实践
(一)国际公约中关于资产的返还与处分相关的规定
(二)各国关于资产追回与返还的司法实践
二、资产分享
(一)各国对于资产分享的分歧
(二)资产分享需满足的条件
三、我国资产分享制度的建构
(一)我国对于资产分享的态度
(二)资产分享方式的建构
(三)资产分享范围的确定
(四)资产分享的比例
(五)资产分享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职务犯罪跨国追赃的路径选择
**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跨国追赃机制的确立
一、直接追回机制
二、间接追回机制
(一)间接追回途径
(二)间接追回的保障性措施
(三)间接追回的国际合作
三、返还与处分机制
第二节不同法系追赃机制比较
一、英美法系中跨国追赃机制的设置
(一)美国的综合机制
(二)英国的《犯罪收益法》
(三)加拿大的刑事查封制度
(四)澳大利亚的《2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
(五)新加坡的《没收贪污所得法》
二、大陆法系中跨国追赃机制的设置
(一)德国的刑事没收制度
(二)法国相关制度的设置
(三)日本的刑法规定
第三节我国职务犯罪跨境追赃路径的选择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指引
(一)注重资产追回
(二)加强国际合作
(三)注重利益平衡
(四)更加注重灵活性
二、国外刑法体系的启示
(一)应当明确赃物的法定含义,确定追赃的范围
(二)规范赃物追缴的程序与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三、我国职务犯罪跨国追赃路径的选择
第五章我国职务犯罪跨国追赃的机制建构
**节刑事追赃实体法的应对
一、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调整
(一)转换重受贿轻行贿的立法思想
(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
(三)选择合理的国际法向国内法转化模式
(四)刑法条文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结
二、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立法技术的完善
(一)应把贿赂的范围增为“不正当好处”
(二)不予限制控制受贿罪、行贿罪的主观目的
(三)增加贿赂犯罪的实行行为
三、刑种与量刑标准设置的合理化建议
(一)贿赂犯罪的刑罚适用与法定刑探讨
(二)域外引渡案中灵活运用量刑承诺磋商机制
第二节跨国追赃的程序法衔接
一、划定合理的职务犯罪追赃主体和职责分工
(一)腐败犯罪具体被害人在境外提起民事诉讼
(二)我国政府在境外提起民事诉讼
(三)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境外追赃领导体制
二、细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一)完善刑事没收制度
(二)加强善意第三人合法权利保护
(三)返还与处分资产的制度
(四)建立简易返还制度
(五)设定与刑事追诉并行的民事诉讼追赃机制
(六)转变资产跨境追缴中的传统观念
三、完善引渡罪犯的刑事诉讼程序
(一)在国际方面对罪犯的引渡状况现状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司法引渡的规定
(三)公约与我国立法差异的分析
(四)我国引渡诉讼立法的完善
四、缺席审判制度的引入
(一)因我国未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而导致一些不足之处
(二)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
五、管辖权立法完善
(一)我国管辖权刑事立法现状
(二)我国管辖权程序立法的完善
六、腐败犯罪追诉时效立法完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腐败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和分析
(二)我国腐败犯罪追诉时效的现状和缺失
(三)改善我国腐败犯罪追诉时效制度及其论证
参考文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我国职务犯罪追赃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

  张阳,1980年出生,河南驻马店人。200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进入郑州大学任教至今。2012~201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刑法学博士后研究;2016~2017年赴美国福特汉姆大学做访问学者,从事刑法学研究。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学术专著两部,编著、合著多部,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等多项,科研成果多次获得省部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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