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战略与专利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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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战略与专利制度发展

协同创新战略与专利制度发展

作者:刘强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3054621

定价:79.0

出版时间:2018-04-01

出版社:知识产权

协同创新战略与专利制度发展 本书特色

《协同创新战略与专利制度发展》内容简介:协同创新是由多个创新主体高度规范、统一整合而成的一个复合主体进行技术创新与再创新的新型合作创新模式。各个创新主体之间深度合作、资源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终达到节约创新活动的交易成本、提高创新效率和创新能力,实现科技成果有效研发和转化的目标。产学研协同创新已经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专利产学研协作模式承载着企业核心竞争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但是,目前国内外研究存在割裂协同创新与具体专利制度关系、缺少交易成本视野下研究协同创新与专利关系问题、重视静态单一保护而忽视动态专利流转与运营管理、缺乏综合研究专利制度与协同创新关系衔接等缺陷,故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期对协同创新与专利发展提供有益探索。《协同创新战略与专利制度发展》内容简介:协同创新是由多个创新主体高度规范、统一整合而成的一个复合主体进行技术创新与再创新的新型合作创新模式。各个创新主体之间深度合作、资源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终达到节约创新活动的交易成本、提高创新效率和创新能力,实现科技成果有效研发和转化的目标。产学研协同创新已经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专利产学研协作模式承载着企业核心竞争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但是,目前国内外研究存在割裂协同创新与具体专利制度关系、缺少交易成本视野下研究协同创新与专利关系问题、重视静态单一保护而忽视动态专利流转与运营管理、缺乏综合研究专利制度与协同创新关系衔接等缺陷,故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期对协同创新与专利发展提供有益探索。
协同创新战略与专利制度围绕着交易成本问题形成紧密的互动。根据协同主体关联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准封闭式创新、半封闭式创新、半开放式创新和开放式创新。协同创新的特点在于能够实现创新主体的多元化、创新主体贡献的多样性、创新主体利益诉求的多重化。协同创新存在协同研发、研发与生产相分离、专利合作联盟、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创新等模式,均同专利制度存在对应关系。协同创新与交易成本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专利制度便利了交易活动,降低了创新活动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协同创新;另一方面,专利制度可能产生“缺位”“越位”或者“错位”问题。在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其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防止制度缺失和专利权滥用等问题导致协同效应的发挥受到阻碍。
在协同创新战略的背景下,专利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目标将更为重视调整不同研发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当前,研发主体主要是具有营利目的的企业,即使对于非营利主体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也必须尊重和维护其经济利益诉求,它们均具有商事主体的性质。专利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但同时具有商法的属性与价值取向。仅根据民法的原则难以推动专利法的有效发展,将出现效率原则体现不足、交易制度滞后和纠纷解决机制僵化等问题。专利制度在起源上与商法类似并且遵循商法的若干原则,包括促进交易便捷、保证营业利润和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在专利制度改革取向上应当采取与商法相协调的态度,在限制司法介入、注重身份立法、协调任意性和强制性规范、吸收商法发展趋势和加强纠纷解决机制灵活性等方面进行改革。
协同创新技术成果主要来源于合作技术开发活动。技术开发以订立技术开发合同为起点,其相关法律问题体现为技术开发合同问题。在协同创新战略下,技术开发的高收益伴随着达成协议谈判的高成本和履行过程的高风险,因此控制交易成本和规避风险是保障技术开发效益的主要途径。参与技术开发各主体有明确可以参照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非常重要,而现有法律规范主要在技术成果权属、风险责任承担、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三方面存在缺陷。完善技术开发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提高参与技术开发各主体间的协同性,提高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专利权共有是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关于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重要制度安排。创新主体之间基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以及职务发明形成了较为稳固并具有人合性的共有关系,其专利权应当定位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专利权共有制度的价值在于解决专利流转过程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但也有必要应对可能出现的“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以及决策成本和负外部性等问题。专利共有权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包括自行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和共有权益转让权等内容。专利共有人需要承担维持专利有效、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提起侵权诉讼等义务,同时不得约定部分共有人独享许可费,共有人内部的限制性约定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专利权共有制度的完善,可以实现协同创新激励技术成果开发和转化的目标。
协同创新的重要形式是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人员之间的协同,特别是研发人员与企业中的市场、法律、生产等部门和资源的协同,共同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并进行实施。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恪守“雇主优先”的模式使其在运行中遭遇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权属约定契约化不足以及奖酬制度落实备受诟病。为此,新近立法动向对此进行了较为一致的有力回应,但理论界却一直存在三种不同的破解路径。基于理性的模式分析和现实的制度选择,赋予职务发明人专利申请权和建立职务发明共有制的重构模式面临困难;而适当调整现行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既具有内在合理性,在实践角度也具有相当优势,理应得到认可。可通过合理界定适用范围、完善权利归属契约化以及加强奖酬制度的落实,来破解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运行困境,从而实现雇员和雇主利益的平衡。
实施协同创新战略要充分发挥高校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应当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为契机,破除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政府部门有必要赋予高校对于科技成果充分的处置权,并且允许高校制定灵活的规章制度规定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以后所享有的收益比例。以此充分调动高校及其科技人员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进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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