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治论衡(第25辑)——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上)
清华法治论衡(第25辑)——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上)作者:高鸿钧、袁开宇 开 本:大16开 书号ISBN:9787302508625 定价:69.0 出版时间:2017-04-01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
清华法治论衡(第25辑)——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上) 本书特色
清华法治论衡(第25辑: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上)旨在重新审视梅因在这一经典论著中的法学思想,尤其是“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论断,包括但不限于回应下列学术思考和实际问题:在法律体系的历时性变迁中,“契约”是否必然并终将代替“身份”;在全球化的法律背景下,是否产生或孕育着“身份”与“契约”的新型互动;在地方性的法律知识下,“身份”与“契约”是相互对立还是结构补充,等等。
清华法治论衡(第25辑)——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上) 内容简介
英国有名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这一名著中做出了一个有名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这一论断极富远见卓识但也广受争议。本书是“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专号上辑,其主要内容是围绕这一有名论断,研究并讨论了梅因的比较历史法学思想,及其在人类社会不同法律传统中的体现。本书不仅适合从事法理学、法史学专业的学者阅读,而且适合民商法、靠前法等部门法领域的专家参考。
本辑执行编辑李曌本书封面贴有清华大学出版社防伪标签,无标签者不得销售。
清华法治论衡(第25辑)——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上) 目录
又见瑞格瑞袁开宇(1)主题文章
从“梅因笔记”出发: 马克思晚年笔记研究
进路祛魅刘阳(7)
试析国际契约社会的实现路径
——以国际公法为视角肖君拥牛春伊男(30)
在身份与契约之间——法律文明进程中欧洲中世纪行会
的过渡性特征康宁(84)
梅因的罗马契约理论及其评价敏振海(100)
身份与财产: 比较法视野下的分家析产
习惯翟家骏(124)
“僧道拜父母”律研究——关于儒释孝亲论争的制度
定型与发展肖飞(141)
《1860年印度刑法典》述评蒋辰(188)法治纵论
开放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地——论我国医学伦理委员会
制度之完善程诗媛罗玉中(215)
论民法总则中的“两宣”制度郑臻(232)读书品茗
从“印度法的现在”发现“英国法的过去”
——梅因的比较法律史研究刘莉(252)
冲突与并存: 反思清代法制的背离结构
——读《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民法的表达
与实践》杨扬(269)域外法音
历史与比较法学研究: 英国的机遇与责任
[英]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著李曌译
鲁楠校(283)
德国法律史: 国家传统与跨国视角
[德]托马斯·杜福著李明倩译纪海龙校(302)
从盎格鲁到美利坚: 信托法的移植与突变
[英] 约书亚·盖茨勒著瞿见译(366)编后记鲁楠(404)
清华法治论衡(第25辑)——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上) 节选
主题文章 · 在身份与契约之间——法律文明进程中欧洲中世纪行会的过渡性特征 ●在身份与契约之间
——法律文明进程中欧洲中世纪行会的过渡性特征康宁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是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行会法律性质研究”(2016JKF01302)的阶段性成果。感谢授业恩师程汉大教授、贺卫方教授对本文的指导与斧正。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曾有一句经典的论断: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英]亨利·梅因: 《古代法》,沈景一译,9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此言不仅高度概括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内涵与趋势,而且深刻地揭示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本质区别: 前者属于身份型,其基本特征是: 以“血缘—义务”为逻辑前提,公开承认和维护社会身份的差异以及特权的存在;后者属于契约型,其基本特征是以“契约—权利”为逻辑基础,公开宣告并努力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未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人类法律文明史,就是一部逐步祛除法律中的身份属性、同时增量契约属性的此消彼长的历史。就欧洲而言,由身份型传统法律文明向契约型现代法律文明的转变过程,在中世纪行会中得到具体而生动的展示,而且,这一历史性转变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还得益于后者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一、 家族血缘与政治依附: 古代行会的身份特征
行会,是手工业者或商业经营者为了促进共同利益,按照不同领域组成的自主自治的社会经济组织,古已有之。在欧洲,早在古典时代,就已出现了早期的行会。因受时代条件限制,那时的行会普遍依托于家族,血缘关系是其天然的联系纽带,一个家族的成员往往全部从事某一种职业,且世代相传,家族身份和职业分工重合在一起。笔者注: 此处“古代”的定义和界分,依据法国学者库朗热在《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治研究》中的研究,重点阐述近古时期的希腊和罗马。古希腊以家族为单位的祭祀、土地、住宅和私产,古罗马父系家族之中父权、夫权的严格秩序,都是这种早期的职业组织形式。柏拉图曾记述一个将死的雅典人要求获得立遗嘱权利时,立法者明确告诉他: “你不是你产业的主人,你甚至不是你自己的主人。你连同你的产业,都属于你的家庭,你的祖先,你的子孙全体。”[法]库朗热: 《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治研究》,谭立铸等译,71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家族成员对祖传的专业技能无不珍视有加,通常对外是保密的,具有封闭性,致使族外人士很难介入,因此,“家族本身扮演了职业群体的角色”。[法]埃米尔·涂尔干: 《社会分工论》,渠东译,29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可见,早期的家族职业具有鲜明的血缘身份特征,严格来说还不属于职业组织,只不过是当时简陋条件下人们赖以生存和生活的一种自然方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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