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8-最新版-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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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8-最新版-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8-最新版-实用版

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97220

定价:15.0

出版时间:2018-09-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百零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百零四条【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百零五条【刑事责任】


  *百零六条【民事赔偿责任和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


  第六章附则


  *百零七条【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的法律适用】


  *百零八条【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的制定】


  *百零九条【实施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988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9日)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25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00年9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2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2011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4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实用附录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17年9月1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9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9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1年1月1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8年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8-最新版-实用版 节选

*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理解与适用
  [合伙企业]
  (1)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2)设立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设立主体由“自然人”扩大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有利于企业对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合伙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发展。
  (3)种类。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种。
  典型案例指引
  龚某与信丰县某手机超市等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赣中民二终字第72号)
  案件适用要点:该案中,被告某企业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叶某与龚某、何某、邹某的合伙关系系企业内部的合伙经营,属于个人合伙,不属于《合伙企业法》所规范的合伙企业,所以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第三条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理解与适用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根据实际需要,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加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本条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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