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评注-(全两册)
民法总则评注-(全两册)作者:陈甦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07101 定价:188.0 出版时间:2017-05-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第四十八条【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情况下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死亡宣告及其撤销对婚姻关系的效果】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对收养关系的效果】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的财产返还效果】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
第三章法人
**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效果】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
第七十一条【清算程序与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清算效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登记】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利滥用】
第八十四条【关联交易的滥用禁止】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与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章程与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益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分配】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受】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百条【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登记】
**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下册
第五章民事权利
**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
**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
**百一十三条【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百一十四条【物权】
**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百一十八条【债权】
**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百二十条【侵权请求权】
**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请求权】
**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请求权】
**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百二十五条【股权与其他投资性权利】
**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百二十七条【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百二十八条【特殊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
**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
**百三十条【民事权利的自愿行使】
**百三十一条【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牵连性】
**百三十二条【权利不得滥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节一般规定
**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拘束力】
第二节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明示或默示形式】
**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三条【一般有效要件】
**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
**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百四十八条【欺诈】
**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百五十条【胁迫】
**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五十五条【无效与撤销的法律效力】
**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
**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的拟制】
**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节一般规定
**百六十一条【代理事项的范围】
**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法律效果】
**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别】
**百六十四条【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法律 民法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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