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第12版-2017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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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第12版-2017最新修正版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第12版-2017最新修正版

作者:刘志伟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09334

定价:43.0

出版时间:2017-06-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处理
第93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第94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95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第96条羁押期内不能办结的处理
第97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98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财产保全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4条期间恢复
第105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章立案
第107条立案的机关
第108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第109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第110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第111条立案监督
第112条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章侦查
**节一般规定
第113条侦查的一般要求
第114条预审
第115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116条讯问的主体
第117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第118条讯问的程序
第119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120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第121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个别询问原则
第123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第124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第125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126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第127条现场保护及勘验
第128条执行勘验、检查
第129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第130条人身检查
第131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132条复验、复查
第133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134条搜查的对象
第135条协助义务的规定
第136条搜查证
第137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138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0条扣押清单的制作
第141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2条查封、冻结财产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第143条对扣押物的处理
第七节鉴定
第144条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
第145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第149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
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
第151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第152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
第九节通缉
第153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5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第159条听取律师意见
第160条侦查终结
第161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162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163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
第164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165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第166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167条公诉权
第168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0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第171条补充侦查
第1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173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174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175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1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审判
**章审判组织
第178条合议庭组成
第179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180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审程序
**节公诉案件
第1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2条开庭前的准备
第1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4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185条开庭
第186条法庭调查
第187条出庭作证
第188条强制出庭作证
第189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第190条调查核实物证、证据文书
第191条休庭调查
第192条调取新证据
第193条法庭辩论和*后陈述
第1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195条评议、判决
第196条宣告判决
第197条判决书
第198条延期审理
第199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
第200条中止审理
第201条法庭笔录
第202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203条审判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204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05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06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第207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208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211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第212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第213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214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215条简易程序变更为**审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216条上诉的提起
第217条抗诉的提起
第21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21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20条上诉的方式
第221条抗诉的方式
第222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第223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25条二审后处理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27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第228条重审
第229条对裁定的二审
第230条重审审限
第231条二审程序
第232条二审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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