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作者:吴汉东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301261712 定价:328.0 出版时间:2016-09-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案例:广东智软电脑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拓保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22?1软件用户可以在其与软件设计者共有的软件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其后续开发中对原有软件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教材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
案例: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与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22.1.6?1创作的目的以及教材本身的性质不能成为他人可以违反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进行复制和向公众传播的依据。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般需参考以下标准,即是否基于商业目的而使用、所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比例、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是否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NO.1?2?22.1.6?2使用他人作品,除非另有约定或者因使用方式的特性而无法指明作者的,应当为作者署名。
电影学院教学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
案例: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22.1.6?3从事电影教学的艺术院校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练习拍摄电影是课堂教学的一部分,属于合理使用。
NO.1?2?22.1.6?4在电影节上放映使用他人作品改编的影片,超出必不可少的课堂教学的使用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公益广告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
案例:陈逸与厦门友协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22.1.9?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公益广告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NO.1?2?22.1.9?2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承担侵权责任。
临摹(《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第11条)
案例:古田县鹤塘镇鹤塘村村民委员会与郑楚雄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22.1.1?1《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中规定的“临摹”是指平面作品的平面复制的方式,而不含从立体作品到立体作品的复制。
NO.1?2?22.1.1?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第16条)
案例:丁晓春与江苏美术出版社、南通市教育局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3?23.1?1并非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也并非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也未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仍归作者所有。
NO.1?3?23.1?2非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中小学课堂正式用书,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中教科书的范围。
默示使用许可合同的认定(《著作权法》第24条)
案例:周海婴诉光明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3?24?1《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NO.1?3?24?2报刊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著作权人的作品时,著作权人来函收集报刊、修正错误、询问稿酬等行为,不能认定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自荐信的性质(《著作权法》第24条)
案例: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侵犯广告词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3?24?3著作权人给使用人的书信,有希望对方使用其作品的意思表示,未附加任何前提条件,且在对方使用其作品后,著作权人有肯定的意思表示,或有认可使用费性质的行为,应当认定著作权人具有许可使用其作品的意思表示。
著作权许可使用中的推定(《著作权法》第24条、第22条第1款第7项、第6条)
案例: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3?24?4由个人独立创作完成的剪纸作品应当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NO.1?3?24?5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人应当就是否取得许可提供证据。使用人的主张和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取得许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NO.1?3?24?6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属于公用企业,使用他人作品印制、发行邮票不能以“合理使用”而免责。
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著作权法》第27条、第25条)
案例:成都经济电视台与成都市信海广告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3?27?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的另一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再次行使原权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NO.1?3?27?2电视节目专有使用权的取得无须获得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节目著作权转让行为不同于电视节目发行行为或从事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为。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出版合同的主体(《著作权法》第3条)
案例:颜永华诉南京市鼓楼区至乐书社等图书出版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1书商介入作者和出版社之间的出版事宜时,应从三者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整体关系确定图书出版合同的主体。
图书出版中的拒稿和退稿(《著作权法》第3条)
案例:王志荣与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4?3?2在图书投稿过程中,出版社拒稿视为出版合同不成立,期间当事人若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再适用国家版权局1999年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
图书专有出版权(《著作权法》第31条)
案例:钱钟书、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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