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作者:吴汉东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301261712 定价:328.0 出版时间:2016-09-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未经许可展览作品(《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第24条)
案例:叶洪桐诉北京丰联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24?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权利,使用人不能擅自行使。
NO.1?5?47?7著作权人明知行为人的使用行为而未反对,可视为对该使用行为的默示许可。
未经许可摄制作品(《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
案例:于耀中与北京成象影视制作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7?8将作品作为表演中的道具使用,既是对物的使用,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使用。
NO.1?5?47?9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著作权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NO.1?5?47?1美术作品在公共经营场所的展览视为作品发表。
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
案例:双叶株式会社与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5?48?1指控他人在注册商标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在产品销售、宣传时非法使用其作品的,应属于民事纠纷。
未经许可复制作品(《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第1条第1款第5项)
案例:圆谷会社与豫园购物中心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8?1将平面独创性部分使用到立体的实用艺术工业品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未经许可放映作品(《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第8条)
案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8?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的利益提起诉讼。
NO.1?5?48?2KTV经营者未经许可放映他人作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未经许可信息网络传播作品(《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第1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陈兴良与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8?3即便是以数字图书馆的形式,未经权利人许可上传作品,且未支付报酬,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著作权法》第48条第2项)
案例: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出版者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8?4出版他人盗版图书者,侵犯了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NO.1?5?48?5电子交易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对于发生于其交易平台的的第三方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法》第48条第6项、第51条、第59条)
案例: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诉武汉地大空间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8?6故意避开或破坏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
NO.1?5?51?1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
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著作权法》第48条第7项、第6条)
案例:阎世豪与上海亿之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8?7网络作品“不得转载的声明”属于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未经许可对其故意删除或者改变,应承担侵权责任。
NO.1?5?6?1法律修改后,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
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第52条)
案例:吴冠中与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8?8拍卖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侵犯。
NO.1?5?52?1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有民事制裁权。
传播复制品的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53条)
案例: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诉上海沪声音像有限公司、曾扣亮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53?1房租出租者对发生在其房屋内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既不能证明他人所为,也不能证明复制品合法来源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侵权责任。
第二编商标权
**章总则
?商标专用权的共有(新《商标法》第5条)
案例:安徽省傻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傻子瓜子总厂注册商标使用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5?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显著性(新《商标法》第9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第2项)
案例:《家庭》杂志社诉北京里肯咨询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9.1?1如果注册商标表达的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特征但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鉴于其显著性较弱不能阻止他人对该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NO.2?7?57.1.2?1相关公众应以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为范围。
?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上注册的商品商标近似(新《商标法》第9条第1款、第57条
第1款第2项、第7项)
案例: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天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9.1?2在后的商标权保护范围不及于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保护范围。
NO.2?7?57.1.2?2判断商品类似需参考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分类。
NO.2?7?57.1.7?1显著性不强的近似商标之间存在权利冲突需要判断使用程度是否“突出”。
?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新《商标法》第9条第1款)
案例:意大利爱马仕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9.1?3申请商标是以商品部分外观的三维形状申请注册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这种三维形状不能脱离商品本身而单独使用,故相关公众更易将其视为商品的组成部分。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新《商标法》第1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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