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第三版-案例注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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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第三版-案例注释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第三版-案例注释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68190

定价:18.0

出版时间:2016-0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第三版-案例注释版 内容简介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联系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的办法,就是阅读、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士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本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丛书出版以来,在获得广大读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广泛关注与好评的同时,我们也收到一些宝贵意见,这些都为我们的修订工作增添了动力。   2010年7月和11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此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分别编纂、清理并发布了若干批次的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参照执行。2015年4月**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案例的选择标准和方式,案例指导制度逐渐成熟。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新情况,并结合案例指导工作的新实践,我们对本丛书进行了再次修订。本次修订对丛书的分册设置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同时保持了本丛书一以贯之的如下特点:   **,权威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案例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编辑出版权威出版物中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总结编纂并发布的供本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参阅、参考的典型案例。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法律纠纷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实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点。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   各分册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理解。各分册在重点法条后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希望本丛书能够成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得力帮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第三版-案例注释版 目录

适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章总则**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案例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案例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第六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第八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职责)案例3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案例4检疫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案例5违法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案例6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案例7不按规定对肉鸭和生猪进行检疫和检测,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责任)第十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研究和农药管理)第十二条(社会监督)第十三条(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第十六条(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定情形)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配合协作义务)第二十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第二十二条(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并公布警示)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案例8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案例9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和程序)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三十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和有关问题解答)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执行)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案例1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案例11禁止通过改换原包装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的方式销售过期食品案例12购进病死猪肉进行加工后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案例13经营者在其经营的药店中出售假冒批准文号或主要原料为纯蜂胶但未经食品安全性评估的产品,且经营者对产品情况明知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案例1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案例1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案例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和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案例17违法收购、销售病死猪,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案例18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许可证照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案例19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第三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第三十八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要求)第四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要求)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第四十三条(鼓励食品企业规模化生产、连锁经营、配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第四十八条(鼓励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四十九条(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检验)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例20食品经营者进货应履行查验义务案例2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履行查验义务案例22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以及加工检查措施)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确保餐饮设施、用具安全卫生)第五十七条(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责任)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六十六条(食用农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案例23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法律规定案例2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显著标示)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第七十一条(标签、说明书的基本要求)第七十二条(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要求销售食品)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案例25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严格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声称)案例26不得使用违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第七十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管理)第七十七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的具体要求)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第八十二条(注册、备案材料确保真实)第八十三条(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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