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技术论
调解技术论作者:草野芳郎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78489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16-10-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调解技术论 本书特色
20世纪70年代发起于美国的ADR运动,现今已波及整个世界。同样,在日本,近年来ADR也备受重视。尤其是其中的调解,其发展尤为引人关注。在纠纷的解决机制上,调解被认为是与诉讼并行的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而在诉讼过程中,作为一种纠纷处理模式,法院调解也和裁判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日本学界上对调解的研究,以前多停留于理念与制度方面。1995年,草野芳郎先生《调解技术论》一书的出版,开创了日本调解实务研究的先河。而时任广岛高等法院法官的草野先生本人也因该书的出版一举成为实务界“调解重视派”的领军人物。
该书以草野先生多年担任法官所积累的丰富的调解经验为基础,并予以理论上的升华,揭示了日本整个调解实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运作方式及其技巧。该书涵盖了调解的运营方式、劝说当事人的技巧、调解方案的形成方式及其类型、当事人协议的达成方式、法院指导调解程序的方法、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调解运营的理念模式等等,一系列调解过程中的实务问题,内容极其丰富,其中又配有实例,可算得上一本真正的调解实务指南。
该书出版后广受好评,2003年又再版。该书的第2版于2004年由国际协力机构(JICA)翻译成英文,并被作为印尼等几个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支援项目的教材。之后,该书又先后被翻译成印尼文、韩文等多种版本。 20世纪70年代发起于美国的ADR运动,现今已波及整个世界。同样,在日本,近年来ADR也备受重视。尤其是其中的调解,其发展尤为引人关注。在纠纷的解决机制上,调解被认为是与诉讼并行的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而在诉讼过程中,作为一种纠纷处理模式,法院调解也和裁判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日本学界上对调解的研究,以前多停留于理念与制度方面。1995年,草野芳郎先生《调解技术论》一书的出版,开创了日本调解实务研究的先河。而时任广岛高等法院法官的草野先生本人也因该书的出版一举成为实务界“调解重视派”的领军人物。该书以草野先生多年担任法官所积累的丰富的调解经验为基础,并予以理论上的升华,揭示了日本整个调解实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运作方式及其技巧。该书涵盖了调解的运营方式、劝说当事人的技巧、调解方案的形成方式及其类型、当事人协议的达成方式、法院指导调解程序的方法、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调解运营的理念模式等等,一系列调解过程中的实务问题,内容极其丰富,其中又配有实例,可算得上一本真正的调解实务指南。该书出版后广受好评,2003年又再版。该书的第2版于2004年由国际协力机构(JICA)翻译成英文,并被作为印尼等几个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支援项目的教材。之后,该书又先后被翻译成印尼文、韩文等多种版本。在我国,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并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将该书在中国出版,并与中国司法实务界的人士就调解的实践经验进行交流,是草野先生多年的心愿。受草野先生委托,我和北京理工大学的姜雪莲老师从2015年起开始了该书中文版的翻译工作。其中,**章~第四章、第九章~第十三章的翻译工作由我来担任。第五章~第八章的翻译工作由姜雪莲老师来担任。在日语里,法院调解被称为“訴訟上の和解”,所以该书日文版的原名为《和解技術論》。虽然汉语和日语都使用“和解”一词,但内涵和侧重点却有所不同。在日语里,“和解”有时是指我们的“和解”,有时是指我们的“调解”。而在汉语里,我们分得很细。“和解”一词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两面构造”的状态;而“调解”一词则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及调解者这三方之间的“三面构造”状态。另外,调解侧重于“调”,强调的是第三者的行为;和解侧重于“和”,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很多时候,也用于表述*后的结果。该书在翻译成中文时,如果原封不动地译成《和解技术论》,想必会给读者造成很多概念上的混淆和观念上的混乱。由于该书所讲的是在进行法院调解时,所应该运用的调解技术,强调的是作为第三方的“调解者”之技术。所以,我们依汉语的习惯,将该书的书名译为《调解技术论》。并且,在本书中,当强调第三方调解者,强调调解行为、调解活动时,我们使用“调解”一词;当强调当事人双方,强调调解结果时,则使用“和解”一词。虽然我们对用语进行了诸多考量,但难免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此外,对于日本的调解制度,需在此做一个简单的说明。在日本,调解可以划分为四类。**类为法院调解。它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调解。日语中被称为“訴訟上の和解”。第二类是法院特聘调解员之调解,它在日语里被称为“調停”。这类调解依照所处理案件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调解和家事调解,在日语中分别被称为“民事調停”和“家事調停”。民事调解和家事调解是案件还没有进入到诉讼程序之前的调解。当事人遇到民事纠纷可以申请民事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诉之于法院的案件,法官认为民事调解更为恰当时,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法院特聘调解员来进行调解,这被称为“交付调解(付調停)”。交付调解案件的件数是极少的。对于家事案件,法院采取“调解前置主义”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遇到家事纠纷要先申请家事调解,调解不成,才可通过家事审判来解决。实际进行民事调解和家事调解的,是法院的特聘调解员。而担任调解主任的必须是法官或是调解官。另外,有资格担任调解官的只能是律师。因为民事调解和家事调解是在法官或是作为调解官的律师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的,所以,在民事调解和家事调解中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在诉讼程序中由法官主导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样,都具有和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三类调解是行政调解。它是由行政专门委员会或行政机关对于公害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纠纷、建筑工事及不动产权益纠纷等所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在日语中也使用“調停”一词。比如说“公害調停”、“労働調停”等等。第四类调解是民间调解。它是由各地的律师协会,司法代书协会,行政代书协会,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等民间机构所进行的调解,在日语中被称为“ミディエーション”。以上的分类,是依据调解机关和调解法律效力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虽然日语的称谓不同,但解决纠纷的手法和技术是相通的,都相当于我国的调解。在我国,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大调解”的体系框架已经被确立起来。随着理论与实务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并深入研究调解实践中的许多具体问题。我真心地期待《调解技术论》的出版,能够为我国的实务界提供更多国外的经验,也希望该书对我国本土调解实践技能的拓展起到某种助益之作用。在本书出版之际,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张艳丽教授对本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在此深表感谢。此外,中国法制出版社及其责任编辑为本书的出版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与帮助,在此也深表谢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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