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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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作者:江必新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358177

定价:59.0

出版时间:2015-0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本书特色

  本书按照条文主旨、修改要点、条文释义、适用指引四个部分依序逐条阐释行政诉讼法新修改条文,力求做到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准确解说,而且注意介绍立法的背景情况;不仅介绍修改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而且适当介绍立法者*终的考虑;不仅关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而且关注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不仅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而且注重对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介绍,而且注意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公布,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的此次修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中国修改的**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次大规模修改,具有极强的标志性意义。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共计103条,其中未修改的条文为23条,修改或增加条文为80条。这次修法的力度,不亚于一次立法。


  为了帮助广大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政法院校的师生准确理解和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我们组织*高院直接参与新法修订过程的一线法官,编写了这套“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从修改背景、修改要点、条文释义、理解适用、观点争议等多个角度对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权威的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目录

  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

  **章总则

  【本章修改要点】

  1立法宗旨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删除“维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条)

  2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行为”范围(第二条)

  3增加保障起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规定(第三条)

  **条立法宗旨(修改)

  第二条调整范围(修改)

  第三条起诉权利的保障(新增)

  第四条至第五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未改)

  第六条审查范围和原则(修改)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审判的程序性原则(未改)

  第二章受案范围

  【本章修改要点】

  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十三条不予受理的情形 (修改)

  第三章管辖

  【本章修改要点】

  1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对**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取消“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修改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十五条)

  2不再根据复议机关维持或改变原行政行为区分管辖法院;增加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

  3将共同管辖情形下的管辖法院由“*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调整为“*先立案”的法院(第二十一条)

  4明确对于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

  5删除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修改)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八条地域管辖的确定(修改)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动产案件管辖(未改)

  第二十一条共同管辖(修改)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修改)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未改)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修改)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本章修改要点】

  1增加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2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被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修改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象,确定原行政行为机关或复议机关为被告(第二十六条)

  3增加共同诉讼应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4增加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5细化了第三人制度(第二十九条)

  6调整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第三十一条)

  7强化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修改)

  第二十六条被告的确定(修改)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修改)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新增)

  第二十九条第三人(修改)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未改)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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