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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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作者:江必新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358177

定价:59.0

出版时间:2015-0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修改)

  第五章证据

  【本章修改要点】

  1增加“电子数据”作为一类证据(第三十三条)

  2增加被告不举证或者拖延举证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3增加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也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取证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4增加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及原告或第三人补充证据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5增加原告可以举证但不免除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6增加原告举证范围及举证责任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7增加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的规定(第四十条)

  8增加原告和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9删除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的规定

  10增加证据适用的规定,明确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修改)

  第三十五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限制(修改)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与补充证据(新增)

  第三十七条原告提供证据(新增)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新增)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未改)

  第 四 十 条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修改)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新增)

  原第三十五条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删去)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未改)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新增)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本章修改要点】

  1将起诉期限由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增加特殊情况下*长保护期限的规定(第四十六条)2增加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起诉期限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3增加立案登记的有关规定(第五十至五十二条)

  4增加起诉人可以一并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修改)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修改)

  第四十六条作为类案件的起诉期限(修改)

  第四十七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起诉期限(新增)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与延长(修改)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修改)

  第 五 十 条起诉方式(新增)

  第五十一条立案登记(修改)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不立案的救济(修改)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新增)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本章修改要点】

  1增加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2完善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3增加先予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4完善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5完善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6增加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的例外规定(第六十条)

  7增加行政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8增加裁判文书公开及其例外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9 增加规定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后的处理(第六十四条)

  10 强化了对被告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第六十六条)

  11 增加司法建议的规定(第六十四、六十六条)

  12修改完善**审裁判(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九条)

  13增加公开宣判的规定(第八十条)

  14将**审审理期限由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第八十一条)

  15增加部分**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

  16进一步明确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判组织(第八十六条)

  17明确上诉案件的审理遵循全面审查原则(第八十七条)

  18将第二审审理期限由两个月延长为三个月(第八十八条)

  19修改完善第二审裁判(第八十九条)

  20增加再审启动事由(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三条)

  **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审理方式(修改)

  第五十五条回避 (修改)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新增)

  第五十八条按照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修改)

  第五十九条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修改)

  第 六 十 条不适用调解原则及其例外(修改)

  第六十一条行民交叉案件的一并审理(新增)

  第六十二条申请撤诉(修改)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修改)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后的处理(新增)

  第六十五条生效裁判的公开(新增)

  第六十六条对被告方妨碍诉讼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修改)

  第二节**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起诉状副本的发送与答辩状的提交、发送(修改)

  第六十八条行政案件的审判组织(未改)

  第六十九条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修改)

  第 七 十 条撤销判决(修改)

  第七十一条被告依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 (修改)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修改)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新增)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新增)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新增)

  第七十六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与赔偿判决(新增)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修改)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新增)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新增)

  第 八 十 条公开宣判(新增)

  第八十一条**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修改)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新增)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审理期限(新增)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新增)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未改)

  第八十六条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修改)

  第八十七条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新增)

  第八十八条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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