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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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公司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作者:江必新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359228

定价:139.0

出版时间:2015-0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九章 隐名股东

  规则2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 / 402

  规则22双方当事人就公司法人股转让签订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 / 418

  第十章 股权转让

  规则2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禁售期内预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当事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股份或股权的托管协议,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内部有效,对第三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437

  第十一章 股权转让优先权的保护

  规则2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双方均明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放弃,却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其他股东实际行使优先权的行为,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系双方共同过错所致,一方当事人由此所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 456

  规则25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未告知优先权人或征得优先权人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依然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 473

  规则26中外合作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先行判决办理股权转让报批手续 / 484

  第十二章 股权转让的审批

  规则27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合同中部分股权转让行为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工商变更登记的,应为有效,剩余股权转让因未经批准而无效 / 499

  规则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 514

  规则29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中达成的补充协议,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533

  规则30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应为未生效,而非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或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 / 562

  第十三章 产权变动与清算

  规则31产权交易竞拍中举牌申请人知晓变更情况并参加交易,在交易结束之后,又请求确认该信息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585

  规则32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00

  第十四章 合伙

  规则33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 613

  规则34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 630

  第十五章 企业挂靠

  规则35被挂靠单位在管理上投入了人力、物力,但这不是投资,不能据此取得对挂靠单位的直接经营管理权 / 661

  第十六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规则36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以债权人的损失是否基于对金融机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者使用所造成为要件 / 673

公司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作者简介

  江必新 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博士生导师,并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独著或与人合著《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再审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侵权赔偿卷一)、(侵权赔偿卷二)、(民事诉讼卷)等著作四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何东宁 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执行裁判庭副庭长;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2012年8月至今任现职。   与人合著有《民商审判疑难问题解析与典型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侵权赔偿卷一)、(侵权赔偿卷二)、(民事诉讼卷)、《存单纠纷审判实务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问题裁判标准》等十多部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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