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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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

作者:滕炜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56074

定价:38.0

出版时间:2014-09-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

  **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百一十条【行政处罚】

  **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

  **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

  标准】

  **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4年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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