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与法--买卖合同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2020-06-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三农与法--买卖合同

三农与法--买卖合同

作者:张鑫

开 本:

书号ISBN:9787807622635

定价:15.0

出版时间:2010-03-01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农与法--买卖合同 内容简介

《新农村建设丛书》是一套针对“农家书屋”、“阳光工程”、“春风工程”专门编写的丛书,是吉林出版集团组织多家科研院所及千余位农业专家和涉农学科学者,倾力打造的精品工程。本丛书共分五辑,每辑100册,每册介绍一个专题。
本书为《买卖合同》分册,主要内容包括:买卖合同的订立、效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等。本书是一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用书,一本指导农民增产增收、脱贫致富的良师益友。

三农与法--买卖合同 目录

一、订立
未成年人不得订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精神病人不得订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未必无效
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买卖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普通商业广告不是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要约应当及时
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承诺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口头承诺不得撤回
超期发出的承诺的效力
超期到达的承诺的效力
承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也可成立
合同未经签字或盖章也可成立
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沉默的视为同意购买
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二、效力
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期限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买卖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
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应当取得一致意见
财产的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
“霸王条款”不合法
不得擅自出卖他人财产
不得以欺诈手段诱使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不得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买卖合同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
免除货物造成买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免除一方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显失公平合同的受害方有权变更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三、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不得擅自出卖抵押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质量要求
卖方应当承担标的物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
因买方原因延期交货,买方应承担期间风险
买方未尽检验义务应自负责任
买方拒绝接收多交付的标的物,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方有权获得货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四、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负有通知、协作和保密的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互负债务的当事人未约定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下降,合同极有可能不能得到履行时,可以中止履行
对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提前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视为未变更
转让合同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转让合同义务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附件存在质量问题时,买方不得要求更换或退还主产品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法定限额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约
五、违约责任
一房多卖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丧失履行可能的,违约方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以违约方能够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限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订金不等于定金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未违约方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农与法--买卖合同

法律 民法 债权/合同法

在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