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作者:凌岩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1238477 定价:48.0 出版时间:2010-07-01 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 |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 本书特色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是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 目录
**章 卢旺达国际刑庭的建立**节 卢旺达种族冲突的历史背景第二节 国际社会对卢旺达种族屠杀的反应一、联合国二、比利时三、美国四、法国五、非洲统一组织六、谁之过第三节 卢旺达法庭的建立一、卢旺达法庭建立的过程二、卢旺达政府的反对三、中国政府的态度四、建立卢旺达法庭的目的第四节 建立卢旺达国际刑庭的合法性一、安理会理事国的看法二、辩护律师提出的反对意见第二章 卢旺达国际刑庭的管辖权**节 对犯罪的管辖一、灭绝种族罪二、危害人类罪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第二节 属人、属地和属时管辖权一、属人管辖权二、属地管辖权三、属时管辖权第三节 卢旺达国际刑庭与国内法院在管辖权方面的关系一、并行管辖二、优先管辖三、卢旺达国际刑庭向国內司法机关移交案件结论第三章 卢旺达国际刑庭适用的法律**节 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适用方式二、国际习惯的作用三、存在的问题第二节 一般法律原则一、前言二、一般法律原則的理论三、一般法律原則在卢旺达国际刑庭的实践和作用四、存在的一些问题五、结论第三节 国际刑法的渊源与罪刑法定原则一、国內法律制度申的罪刑法定原則二、国际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实践和国內实践中适用的差异第四章 对灭绝种族罪的审判**节 灭绝种族罪一、灭种罪的构成要件二、构成灭种罪的心理要件第二节 同谋灭绝种族一、同谋灭绝种族的定义二、实践第三节 共犯灭绝种族一、共犯灭绝种族的定义二、实践第四节 直接和公然煽动灭绝种族一、媒体在卢旺达灭种屠杀中所起的作用二、对媒体煽动种族仇杀宣传是制止还是保护三、纽伦堡军事法庭的实践四、国际法的规定五、卢旺达国际刑庭的实践六、直接和公然煽动灭绝种族罪结论第五章 对危害人类罪的审判**节 构成危害人类罪的共同要件一、广泛的或有系统的攻击二、针对平民人口三、基于歧视的理由第二节 危害人类罪的心理要件第三节 危害人类罪的行为一、谋杀二、灭绝三、酷刑四、强奸五、监禁六、迫害七、其他不人道行为结论第六章 对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审判**节 卢旺达国际刑庭审判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合法性一、前南国际刑庭对惩治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推动二、卢旺达国际刑庭审判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合法性第二节 卢旺达国际刑庭管辖范围内的战争罪的构成要素一、存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二、在被指控的违法行为和武装冲突之间的关联三、犯罪行为人四、被害人第三节 战争罪的罪行二、构成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罪行二、多项罪名指控结论第七章 个人的刑事责任**节 规约第6条第1款规定的刑事责任第二节 团伙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一、团伙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提出的原因二、团伙共同犯罪责任的类型三、不同看法四、团伙共同犯罪责任适用于灭种罪五、卢旺达国际刑庭的判例……第八章 被告人的权利第九章 证据规则第十章 对卢旺达国际刑庭的评价附录一:《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附录二:《程序和证据规则》附录三:判决目录后记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 节选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是教育部资助的科研项目。1994年在卢旺达发生了惨绝人寰的种族大屠杀,在短短的100天内,80万图西族人命丧黄泉。《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以这一震惊世界的历史事件为开端,挖掘了发生灭种屠杀的卢旺达本国的历史根源以及当时的国际原因。作者亲眼目睹了卢旺达国际刑庭的建立。在法庭工作的六年期间,作者访问了卢旺达首都基加利附近的大屠杀场地,掌握了丰富的**手资料。在《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中,作者以一个内部知情者的视角,揭示了在卢旺达发生的灭绝种族的犯罪事实,论述了卢旺达国际刑庭在审判中所涉及的法律理论问题,并客观地评价了法庭的审判工作。卢旺达国际刑庭是国际刑法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资料翔实、理论联系实际,是奉献给国际法和国际刑法教学、科研和实务人员的一本好书。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 相关资料
(二)个人责任和国家责任 卢旺达国际刑庭对个人的管辖权受到被告人坎亚巴希(Kanyabashi)的反对,其辩护律师提出,安理会对个人没有权力。只有国家才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赋予国际刑庭对个人有管辖权不符合《联合国宪章》。他还说,对在刚果、索马里和利比里亚发生的冲突,安理会从来也没有采取过任何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行动,因此,对在卢旺达发生的冲突,也不应该对个人刑事责任采取行动。检察官反驳说,纽伦堡审判已确立了犯了国际法上罪行的个人可以直接承担国际法的责任。他认为,实际上很难将个人的责任与国家的责任分开,因为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也正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刑法与其他法律一样,规范人的行为。国际法适用于人而不是抽象的实体。应该对个人规定制裁。当然,如果仔细阅读纽伦堡判决书,纽伦堡军事法庭裁定国际法同样使个人和国家负担义务和责任,并没有否定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审判分庭承认纽伦堡审判为个人承担刑事责任树立了先例,但没有接受检察官关于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的主张。审判分庭说,安理会设立了两个国际刑庭,明确地把国际法律义务和刑事责任直接扩大到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个人,这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的创新。审判分庭指出,不能把安理会在过去没有采取措施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责任者绳之以法作为一个理由,来反对这种措施在成为国际法上的一种选择时采取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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