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被胁迫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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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被胁迫行为研究

刑法被胁迫行为研究

作者:孙立红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65300462

定价:42.0

出版时间:2010-05-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刑法被胁迫行为研究 目录

导言**章 被胁迫事由的界定一、背景:国内外被胁迫立法的不同状况(一)国外被胁迫行为的立法特征(二)我国被胁迫行为的立法特征(三)对比与总结二、被胁迫行为的界定及特征(一)被胁迫行为的定义(二)被胁迫行为的特征三、被胁迫事由的分类(一)按照前提划分:重度胁迫、中度胁迫、轻度胁迫(二)按照行为特征划分:作为的被胁迫、不作为的被胁迫(三)按照保护的对象划分:保护与己相关利益的被胁迫、保护他人利益的被胁迫(四)按照法律性质划分:阻却犯罪的被胁迫、影响量刑的被胁迫第二章 被胁迫阻却犯罪事由的法律性质一、大陆法系国家被胁迫与紧急避险关系的争议(一)大陆法系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争议(二)大陆法系紧急避险与被胁迫关系的分析二、英美法系国家被胁迫与紧急避险关系的争议(一)传统区分被胁迫与紧急避险的理论(二)作为正当化事由的被胁迫(三)作为独立抗辩理由的被胁迫(四)作为新的宽恕抗辩类型的被胁迫三、国外被胁迫法律性质争议的总结(一)国外被胁迫法律性质的理论前提(二)被胁迫法律性质的比较分析四、被胁迫法律性质的二元性分析(一)被胁迫违法阻却事由原理分析(二)被胁迫责任阻却事由原理分析(三)总结第三章 被胁迫阻却犯罪事由的成立条件一、阻却犯罪的被胁迫成立条件的一般结构分析(一)大陆法系被胁迫事由成立要件与结构(二)英美刑法胁迫抗辩事由成立要件与结构(三)前苏联及俄罗斯被胁迫事由成立要件与结构(四)我国胁迫避险成立要件与结构现状(五)我国胁迫避险成立要件与结构的分析二、胁迫避险的前提条件(一)胁迫的来源(二)胁迫的程度(三)胁迫的紧迫性(四)胁迫的现实性(五)胁迫的对象三、胁迫避险的行为要件(一)胁迫避险意思(二)胁迫避险行为的手段、方法限制(三)胁迫避险的行为对象四、胁迫避险的限度条件(一)胁迫避险限度的一般要求(二)胁迫避险具体限度标准的分析(三)特殊类型的胁迫避险限度分析五、胁迫避险的特殊排除条件(一)因过错而导致的胁迫危险(二)负有特殊职责第四章 被胁迫影响量刑事由的性质及界定一、影响量刑的被胁迫事由处罚原理(一)量刑事由的被胁迫范围与类型(二)量刑事由的被胁迫处罚原理分析二、影响量刑的被胁迫事由的认定(一)狭义胁迫避险过当的认定(二)其他影响量刑的被胁迫的认定三、影响量刑的被胁迫事由与胁从犯的关系(一)量刑事由的被胁迫与胁从犯的关系(二)被胁迫构成胁从犯的立法分析四、影响量刑的被胁迫事由定罪及处罚(一)侵害生命法益(二)严重侵害健康法益(三)侵害重大财产法益第五章 被胁迫之免责评价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影响一、我国刑法对阻却事由称谓的争论(一)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二)排除犯罪性事由(三)具备实质除罪性的事由(四)欠缺犯罪构成部分要件的事由(五)消极构成要件二、对阻却事由称谓争论的评析(一)社会危害性排除说的评析(二)犯罪性排除说的评析(三)具备实质除罪性事由说的评析(四)欠缺犯罪构成部分要件说的评析(五)消极构成要件说的评析三、阻却事由的免责评价之提倡(一)质疑社会危害性的核心地位:归责的犯罪论体系之提倡(二)我国刑事责任观念的缺陷(三)区分违法阻却与免责的理论基础(四)免责事由的独立性对犯罪论体系的特殊意义结论参考文献一、中文参考文献目录二、外文参考文献目录后记

刑法被胁迫行为研究 节选

《刑法被胁迫行为研究》探讨了我国刑法上一种特殊的、富于争议的行为类型——被胁迫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要件等问题,并由此而引发对我国犯罪论体系重构的新思考。《刑法被胁迫行为研究》在比较英美法系刑法及大陆法系刑法被胁迫行为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我陶刑法中被胁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提出被胁迫行为法律性质的二元性,并就其与紧急避险行为的关系及法律要件上的差异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此外,针对不同性质的被胁迫行为,分别剖析了各自的成立要件和刑事责任。*后,以被胁迫行为的可免责性为基础,进一步阐述了免责性评价在整个犯罪评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刑法被胁迫行为研究 相关资料

“新刑法典的出发点是受心理强制而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按照紧急避险规则来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即使在身体受到强制时,一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是一种紧急避险方案,这方面它与心理强制没有任何区别。”①而俄罗斯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紧急避险则严格按照优越利益的原则给予评价和衡量,认为“如果造成的损害显然与构成威胁的危险以及排除危险时的情况不相当,当对上述利益造成的损害等于或者大于所防止的损害时,则认为是超过紧急避险的限度。只有在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应对超过紧急避险限度承担刑事责任。”②(2)统一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被胁迫与紧急避险类型。虽然持紧急避险为责任阻却事由的观点,现今并非是大多数人的主张,但是,凡持责任阻却事由说的避险性质理论者,基本上都认为,被胁迫在法律性质上应该属于避险的一种,即都是以合法行为的期待不可能性作为其成立基础的避险行为,如日本学者泷川幸辰认为,“危难,即意味着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威胁的状态,不管是由人的行为产生的,还是由动物或自然力的作用造成的,这一点和正当防卫中只限定是由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有所不同。”⑧从这个意义上看,被胁迫与紧急避险一样,都属于违法行为,仅仅只能排除行为人的主观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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