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教程-第二版
物权法案例教程-第二版作者:关涛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73619 定价:43.0 出版时间:2010-08-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物权法案例教程-第二版 本书特色
《物权法案例教程(第2版)》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
物权法案例教程-第二版 目录
**编 总则**章 基本原则一、立法根据二、物权的概念三、平等保护原则四、物权法定原则五、物权公示原则六、合法原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节 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三、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四、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五、登记资料的查询六、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七、预告登记八、登记错误九、登记费用第二节 动产交付一、动产物权变动的根据二、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三、简易交付四、指示交付五、占有改定第三节 其他规定一、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二、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三、导致物权变动的事实行为四、以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之处分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一、公力救济方式二、物权确认请求权三、返还原物请求权四、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五、恢复原状请求权六、损害赔偿请求权七、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第二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一、所有权的概念二、限制物权的概念三、国家专有四、土地征收五、耕地保护六、财产征用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二、国有矿藏、水流和海域三、国有土地四、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五、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六、无线电频谱资源七、国有文物八、国防资产九、国有财产的管理十、国有财产的保护十一、集体所有权十二、私人财产权十三、企业出资人十四、企业法人所有权十五、社会团体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权三、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权四、住宅小区的车库、车位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六、住宅用途的变更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八、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维修资金九、物业管理十、业主行为的规范第七章 相邻关系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二、相邻用水、排水三、相邻通行四、相邻用地五、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六、有害物质排放七、相邻防险八、相邻赔偿第八章 共有一、共有的概念二、按份共有三、共同共有四、共有财产的管理五、共有财产的处分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七、共有财产的分割八、共有份额的转让九、共有债权、债务十、按份共有的推定十一、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二、遗失物返还请求权三、动产善意取得四、拾得遗失物五、遗失物招领六、遗失物保管七、遗失物的悬赏及保管费用八、遗失物的收归国有九、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十、主物与从物十一、孳息的所有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自然资源使用权三、用益物权的行使四、用益物权被征收、征用后的补偿五、海域使用权六、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第四编 担保特权第五编 占有主要参考书后记物权法案例教程-第二版 节选
《物权法案例教程(第2版)》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的《物权法案例教程》的第二版,它具有两个主要特点,首先,严格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结构进行编写,尽量做到每一个条文都有相应的事例说明,针对每一条文规定从学理解读和事例分析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减少学理解读的内容,增加事例分析的篇幅,补充了*新的司法解释和许多重要事例。其次,我们收录的事例绝大多数选自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以近年来发生的热点案例为主,包括法院判决、政府文件和新闻报道,其目的是强调了解真实社会现象的重要性,培养读者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物权法案例教程(第2版)》既可以作为本科生、研究生的参考教材,也可以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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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共有的规定。这一章值得注意的是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如何认定合伙的财产关系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分歧。合伙有作为民事主体的合伙企业,也有不是民事主体的合伙合同。这一条在“家庭关系”之后加了一个“等”字,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留下了空间。(5)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是严格的,对于价格不合理或者无偿取得都一律排除在善意取得之外,利弊如何,有待总结。有学者认为现在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不成熟,《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保护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无权处分人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物权法》不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三编 用益物权这一编需要着重理解的问题有:(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这一章是多年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物权法》上的高度概括性总结,政策性较强。(2)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理解这一章,首先是权利名称问题。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这一章规定的权利名称有四种意见:土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这四种权利名称各有利弊,采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较为符合其权利内涵。热点问题是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问题。《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对期满续期是否交土地使用费,有不同意见。立法机关认为,如何规定续期后使用权人应承担的义务,目前还缺少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不作具体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处不同,期满后是否续期,应当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己申请,具体办法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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