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2020-06-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作者:齐树洁

开 本:16

书号ISBN:9787561526095

定价:45.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美国司法制度 本书特色

《美国司法制度(第2版)》是厦门大学法学诉讼法学系列·第2辑。

美国司法制度 内容简介

本书分总论、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三编,主要内容包括:美国宪法概要;法院体系与管辖;陪审团制度;证据制度;司法先例等。

美国司法制度 目录

本书作者简介出版说明绪论一、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二、现行司法体制三、相关法律制度四、民事诉讼程序五、刑事诉讼程序**编总论**章 美国宪法概要一、联邦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二、联邦宪法的基础三、美国政府四、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章 法院体系与管辖一、联邦法院体系二、州法院体系三、法官制度四、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五、司法系统中的联邦主义第三章 陪审团制度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二、陪审团的性质三、陪审团的组成四、陪审团的职责及其裁决方式五、陪审团的运作模式六、陪审团制度的未来第四章 证据制度一、概述二、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采性三、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四、证人制度五、传闻证据规则第五章 司法先例一、概述二、遵循先例原则三、通过法律推理适用及规避先例四、对先例的否决五、案例汇编六、先例制度的不足七、结语第六章 司法审查一、概述二、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三、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四、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争论五、司法审查的作用第七章 ADR制度一、概述二、谈判三、调解四、仲裁五、混合性纠纷解决程序第二编民事诉讼第八章 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美国民事诉讼的发展二、联邦体制与民事诉讼三、管辖权四、基本诉讼程序五、问题与展望第九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当事人的界定二、当事人的类别三、诉求合并与当事人合并四、集团诉讼第十章 民事审前程序一、证据开示程序概述二、证据开示的范围三、证据开示的方法四、与证据开示相关的动议和法院命令五、审前会议六、审前处置第十一章 民事审判程序一、概述二、遴选陪审团三、开场陈述四、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五、提出异议与申请指示裁决六、*终辩论七、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八、陪审团评议及裁决九、无视陪审团裁决的判决与重新审理第十二章 民事上诉制度一、概述二、终局判决规则三、终局判决规则的例外四、上诉复审的范围五、上诉审程序六、上诉制度的改革七、既判力制度第十三章 强制执行制度一、概述二、强制执行根据与执行令状三、强制执行措施四、强制执行的程序五、对他州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六、对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强制执行第三编刑事诉讼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美国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二、刑事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三、刑事司法组织四、保释制度第十五章 刑事侦查一、拦截和搜身二、搜查令与无证搜查三、讯问与米兰达规则四、监听与诱惑侦查第十六章 刑事公诉一、历史沿革二、检察官制度三、辩诉交易制度四、庭审中的公诉程序第十七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概述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依据三、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适用的程序范围五、毒树之果理论及其例外六、小结第十八章 刑事审前程序一、审前流程简介二、审前释放三、审前羁押四、证据开示制度第十九章 刑事审判与上诉制度一、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二、审判程序三、量刑程序四、上诉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节选

《美国司法制度(第2版)》从论述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基础理念人手,介绍美国司法体系的基本制度、运作状况、改革动态和发展趋势。司法制度的形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国家性质与结构,受到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社会需求、利益平衡、传统习惯、文化等社会因素以及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制约。与英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美国人民在接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同时,赋予古老的法律以惊人的生命力,并以深刻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自独立战争以来的二百多年时间里,美国法律经历了独特的发展过程,已经成为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的法律体系。

美国司法制度 相关资料

一般的,州法院按照程序规定对联邦法律问题作出裁定,联邦法院按照程序规定对州法律问题作出裁定。如果州法院对联邦法律问题的裁定是错误的,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州法院法官对联邦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裁决进行复审。但是在一个州籍不同案件中,如果联邦法院对州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裁决有误,该案并不能上诉到州法院,因为州法院不具有联邦法院已经受理的州法律问题的终审权。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并无多大帮助,因为联邦最高法院总是放弃对州法律问题的复审权,不管是来自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将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上诉到相关州的最高法院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存在这样的机制,并且相对于州而言,联邦法律与制度的至高权威本质上不可能同意州拥有这样的权力。当联邦法院应当适用州法进行审理时,存在一个问题,即州法并不总是很明确,并且未规定最后的上诉审查。此时,联邦法院可对州法内容作“最佳猜测”。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联邦地区法院对州法律问题作出错误裁决的风险,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一般来自联邦地区法院所在州的司法界,之前往往是该州有经验的律师或者是州法院的法官。此外,很多州还为联邦法院查明州法专门制定了一个程序规则:即联邦法院可以要求州终审法院对不明确的州法律问题给予“证明”。但是并没有制定明确的关于证明程序的法律,再说也并不是每个州都有此“证明”规则。而且“证明”规则有时也并不甚起作用,因为存在一个问题,该“证明”对联邦法官而言是可选择性的,其可能会拒绝承认州法院对其所不确定的州法律问题所作的“证明”。从州的角度出发,州最高法院往往拒绝从抽象意义上对法律问题作出决定。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法律 外国法律 美洲

在线阅读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